先修核安三法 再談應否延役核電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2025/03/24

    日前立院召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探討應否修法,讓超過延役申請期限的老舊核電廠延役。與會者擁核、反核各有立場,共同的交集是「應確保核安」。


    我國的核安法制至少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涵蓋範圍不足;建廠時欠缺選址規範,致核電廠蓋在高風險場址;核子事故損害賠償法保障不足等三大漏洞


    福島核災時,日本政府強制撤離福島電廠半徑20公里居民,要求30公里居民自願撤離或室內掩蔽,影響約15萬多人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卻僅8公里,範圍明顯過狹。以核二廠為例,半徑8公里約8.6萬人、30公里約598萬人(約為福島核災影響人數的40倍)。若政府在核災時,無力撤離、安置污染區的眾多居民,如何確保核電延役安全?故應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擴大應變計畫區範圍。


    2013年「壓力測試歐盟同行審查報告」指出:台灣核電廠暴露於地震、海嘯、水災、與颱風的機會,遠高於同期進行壓力測試的歐洲國家核電廠址緊鄰活動斷層,如山腳斷層與恆春斷層對核電廠的安全構成嚴重挑戰


    我國核電建廠之初,缺乏選址規範,致曝災風險遠高於他國。過去無知承受風險,若要延役加長風險,應「先」制定選址規範。由核安會蒐集、彙整、分析世界各國核電廠選址規範及我國的地質、水文、人口等涉及安全的資訊,提出草案,再經公開展示、聽證等公眾參與程序,採「國際最高安全標準」,並適用在核電廠的興建、擴建、延役及裝填核燃料。以美國核電選址條件為例,該國要求核電廠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而核一、二廠距山腳活動斷層分別僅7及5公里,核三廠更有恆春活動斷層通過廠區,若要核安不落人後,顯不應延役緊鄰活動斷層的核一二三廠。


    此外,我國《核子事故損害賠償法》設定單一核災,賠償上限42億元以核一二三廠半徑30公里人口分析,平均每人僅能獲償1,050元、724元及7萬元,根本不足填補實際損害。東電公司截至2024年5月,就福島核災已賠償11,1430億日圓 (約2.45兆台幣),我國超低賠償限額顯不合理,應比照日本採有損害即應賠償。並應刪除重大天災免責、國際武裝衝突免責、經營者以外之人免責等規定;強化責任保險;擴大損賠範圍;延長短期時效,取消長期時效等。


    我國國土面積不到車諾比核災污染範圍的1/4,且小於2018年「反核食公投」福島5縣市總面積,無論哪個核電廠遭遇核災,後果均是全民難以承受。我國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帶,斷層密布的環境條件,雖不利核安,但有利地熱發展。地熱需地面積小、低碳、穩定、屬自有能源且為再生能源。與其將國家資源浪費在爭論不休的高風險核電,不如好好推動深度節能,並善用環境條件發展地熱等再生能源。


本文原載:2025.03.23自由時報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97948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