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公聽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
2025/02/08


2025.02.07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公聽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一、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應提升並跟上國際: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第6條第1款:「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依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第六次氣候變遷報告(IPCC AR6),2030年全球相較於2019年應減量43%的溫室氣體;我國以2005年為基準年卻僅設定28±2%的減量目標,遠低於全球減量目標,不僅未善盡國際減排責任,且過於消極的減量目標,恐將導致難以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法定目標。

  

二、應依法擬定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全面檢討並取消不當的天然氣接收站及火力電廠新建計畫,將資源轉投入深度節能、能源管理、儲能及再生能源等更永續之替代方案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第3項第2款:「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燃氣發電與燃煤發電同屬高碳排的化石能源,天然氣主要成分為甲烷,其鎖熱能力遠高於二氧化碳,國際上已在重視甲烷造成的問題,我國政府卻假藉「減煤」之名,持續大幅「增氣」,而忽略更永續的解決方案。


(三)我國目前已有兩座使用且擴建中的天然氣接收站(一接、二接)、一座興建中的接收站(三接);兩座通過環評的接收站(六接、七接);兩座正在環評中的接收站(四接、五接)。其中,四接需要填海造地將破壞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牴觸《巴黎協定》要求的「必須確保包括海洋在內的所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及《格拉斯哥氣候協議》要求的「確保包括森林、海洋與冰凍圈所有生態系統之完整性,以及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且預定完工期落在2032年底,距2050淨零排放法定目標年,已十分接近,完工即將面臨淘汰;五接外廓堤威脅台灣白海豚生存,同樣牴觸國際規範,且與二接同在台中港,中油、台電兩家國營事業,為競相逐利,一港兩站各自為政,嚴重浪費國家資源;七接預定完工期為2031年底,亦落在天然氣即將淘汰的時間。


(四)政府應落實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第3項第2款「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之法定義務,全面檢討並取消四接、五接、七接等不當的天然氣接收站及火力電廠新建計畫,將原欲投入化石能源開發之資源,轉投入深度節能、能源管理、儲能及再生能源等更永續之替代方案。


(五)就過去破壞海洋生態開發的天然氣接收站(如:三接),亦應提出未來依法實現淨排放,大幅削減天然氣用量時,拆港還海之計畫。


三、應完整揭露訂定階段管制目標相關資訊: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階段管制目標,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電力排放係數、電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且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及綜合評估。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


(二)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許多資料都只列出最後的數據,未揭露詳細的推估過程及情境分析。草案宣稱:「經綜整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尚未能達到「2030年國家自訂貢獻」(2030NDC)較基準年減量24±1%目標」,應依法提出完整的推估及情境分析資訊,供全民共同檢視。


(三)以地熱為例,經濟部在2024年11月29日才剛提出2030年地熱目標3.4GW,2025年1月23日就將同年目標縮減到1.2GW,相關評估資訊卻未完整揭露。且台電宣稱北東地熱潛能僅8萬瓩(0.08GW),無法取代260萬瓩的協和四接;然協和電廠現況僅100萬瓩,2023年使用率不到30%,顯無必要改建碳排量增為3倍的大型燃氣電廠;況經濟部曾稱大屯火山地熱潛能8GW,應評估以地熱取代高碳排的燃氣火力電廠。


資料來源:2024.11.29經濟部能源署地熱推動進度簡報檔

圖片來源:114.01.23經濟部「能源部門減碳行動」簡報檔


四、應提出抑低電力需求成長之方案:

各種能源開發均可能衍生環境問題,「節能」是最環保的電力,訂定階段管制目標需提出「電力需求成長」之推估及情境分析資訊,應提出抑低電力需求成長之方案(如:用電低成長、用電零成長、用電負成長)。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