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言序號5-1「高雄馬頭山,龍崎月世界設置國家自然公園,維護自然地景完整及生物多樣性」:
一、「龍崎牛埔惡地」應劃為「國土保育地區」:
(一)內政部110年4月核定之台南市國土計畫,將排除私人土地後的龍崎工業區,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1];台南市政府於同年7月30日公告「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及「龍崎牛埔惡地地質公園」,土地使用分區亦維持「工業區」[2]。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第9目:「(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同法第78條前段:「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同法第86條第1項:「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同法第87條第2項前段:「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對照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如下:一、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
資料來源:110年4月台南市國土計畫第6-14頁
[2] 台南市政府農業局網站 / 公告指定「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為臺南市定自然地景
https://agron.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34634&sms=9895&s=7788100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保育網 / 龍崎牛埔惡地地質公園
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153
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一)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二)第二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低之地區。(三)其他必要之分類。」、同法第21條第1款:「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如下:一、國土保育地區:(一)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二)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龍崎月世界既已被劃為「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應劃為「國土保育地區」,而非「城鄉發展地區」。
(三)龍崎工業區未被劃為「自然保留區」或「地質公園」的私人土地,夾在「地質公園」間,並包夾其核心區[1],同屬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僅因產權考量,而未劃為地質公園。惟其既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及易致災條件,應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仍應劃為「國土保育地區」。
二、開發業者反對設置國家自然公園,應評估協議價購甚至徵收土地:
(一)高雄馬頭山,龍崎月世界擁有世界級景觀,但面臨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太陽光電廠等多重開發壓力。主政機關以民意未達成共識(開發業者持反對意見)為由,認為尚未具足劃設國家自然公園之條件。
(二)國家公園法第9條第2項:「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貳、建言序號7-2:「落實海岸管理法,包含:落實『自然海岸零損失』及『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必要時並逐年移除」:
一、關於「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
海岸管理法第1條明定:「…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但實務上,自然海岸仍不斷被各種開發破壞。希望能嚴格執法,如:
(一)遇有想開發自然海岸的申請案,便要求應另覓替代方案,以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
(二)若萬不得已,需例外許可使用自然海岸,採取的彌補或復育措施,應達到:將已人工化的海岸,回復到自然程度(如:拆堤還海),使增減之後總合為「零」。甚至因人工復育的成果,往往難以達到未曾破壞的自然狀態,要求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應大於擬開發破壞之自然海岸面積。
(三)應大幅提高開發自然海岸所需投入的彌補、復育成本,使開發單位從經濟上就會主動避開自然海岸。
二、關於「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必要時並逐年移除」:
海岸管理法第7條第5款:「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原有場址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與海岸環境品質。」
(一)明訂海岸地區廢棄物掩埋場逐年「移除」時間表:
全面盤點海岸地區既存的廢棄物掩埋場(包含:公有、私有、合法及非法)之區位、現況、危害風險等,檢討後明訂逐年「移除」的「時間表」,並上網公開,讓全民共同監督。
(二)落實廢棄物「源頭減量」,諸如:
1、禁止以「原料」或「燃料」名義進口國外的廢棄物。
2、產品設計應採可維修、可部分替換、可再利用等方向設計,初期採獎勵措施、政策指引,長遠成為商品基本要求。
(三)就離島廢棄物,研擬運回本島處理方案(如:在離島設置廢棄物集中、壓縮設施,蒐集後運回)。
(四)廢棄物相關資訊公開方式,建議:邀集關心廢棄物處理之環保團體及曾做過相關調查報導之媒體,共同研商資訊應如何整理、公開,較容易利用。促使公私協力監督廢棄物問題。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蔡雅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