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25海保法公聽會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施仲平研究專員 發言摘要
針對討論題綱之說明
1. 現有69個海洋保護區如何整合?
草案第6條第1項載明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計畫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方能實施,在行政院院會的階段,各部會關注的面相即會被充分討論,待協調完所有爭點後,才可能獲行政院核定;其方針內容包含同條2項的政策目標、保護區分級、保護區監測、檢討、成效評估及其他管理有關事項;該計畫至少應5年檢討一次。
2. 是否應該由海洋委員會全面管理,以達到事權統一?
草案第7條有兩項原則,第一是在「其他主管機關既有保護區外」方得劃設,基於「權責分工明確」及「有效保育海洋」兩個出發點,本會立場(民間版草案)是希望其他機關依所掌法規劃設的「各類保護區」,依舊歸各機關管理,而海洋委員會以海洋保育為目的劃設的「庇護區」得與前開各類海洋保護區重疊,重疊之處依不同行為目的各自遵循保護區及庇護區規定,兩者並無衝突(可惜目前政院版並未採此設計);
3. 海洋庇護區劃定之程序為何?何以能夠納入外界的意見?
第7條的第二個原則則是須藉由審議會方得劃設,審議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比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民間版主張比照環評法為三分之二),確保各方充分討論;而除了第7條的審議會機制,第6條的方針制定亦要求「應會商有關機關」,在更早的階段即納入主管機關溝通跟協同作業的機制,且無論是方針或保護區,都會依照行政程序法相關的法律程序(如公開展覽30日及舉行公聽會)保障利害關係者的意見能即時、有效地反應,讓規範是在充分溝通的前提下被討論出來,不再像是以前--利害關係人可能突然收到一紙公告,昨天還可以去的地方今天開始就變成管制區域,人民好像都只能被動的接受,目前這部草案條文的精神就是要解決前開現象。
4. 如何在海洋產業發展、漁業永續利用、原住民傳統權益保障即海洋生態保護的四個面向上達到平衡?
這個問題,也是今日截至目前聽到在場最多人所關心的,剛剛有委員提到原民的部分,僅有草案第8條第4項提到的「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之擬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一句話帶過,比起《國土計畫法》等法規的數條,似乎對原民議題及權利不夠重視,這個部份我必須分兩個層面來說明。
第一,如同前述提到的,《海洋保育法》架構下的保護區包含了其他機關依各管法規所劃設的保護區,海委會僅有上位方針制定的權限(本草案),對實質內容的規範並無權干涉,所以庇護區以外的其他保護區,其規範內容是否有牽涉到原民權益,各利害關係人應回歸主管法規做討論;
其二,主管機關海委會在其有權擬訂(本草案)的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其並非像《國土計畫法》或其他法規,僅以「正面列舉」的方式遵守「部分」《原住民基本法》之規範,而本草案涉及原住民土地或海域者,卻是「完全」依照原基法之規定辦理,就好比所有的法律必須遵守憲法,但不會有法律特別列出我們會遵守憲法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對基本權的保障等等,涉及漁業、航運的部分也一樣,本草案將本立法技術的慣例,以類似「總則」的方式表明涉及其他部會業務之規範,須以「會商」的方式與其他主管機關協調,否則我們若要明列所有須兼容的法律,恐怕要把六法全書的條文都抄進海洋保育法裡面了;
另外剛剛有其他先進提到漁業曾被歐盟發黃牌的部分,據我所知漁業署像是在座的王副,以及海漁基金會都有在發展我國接軌國際、可被國際認證的永續海鮮標章,主管機關跟NGO一直都很努力要解決漁民遇到的問題,剛剛張智倫委員及漁民朋友也提到現在海域最大的亂象是離岸風電等大型開發的圈海占地,這些開發及工業污染才是漁業所面臨的最大困境。
至於前面報告的委員、漁業代表都有提到漁業曾被歐盟發黃牌、大型開發案圈海占地、工業污染造成海洋環境惡化等問題,漁業署、海保署及相關部會與眾多NPO們都非常努力在協助漁業面對這些困難,希望這個法案通過後,可以成為一個有效的工具讓我們一起對抗最大的海洋破壞及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