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政府與民間團體多年討論,行政院版《海洋保育法》草案終於在今(2/15)日通過,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政院版草案有:
1.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2.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
3.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三大目標。
賦予主管機關:
1.劃設海洋庇護區;
2.管理海洋保護區;
3.公告禁限制行為;
4. 調查實施保育措施;
5.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
賦予公民監督:
1.吹哨者條款;
2.公民訴訟條款等二大途徑。
作為共同倡議《海洋保育法》立法的團體,我們樂見政院版草案出爐,進到立院審議階段。然草案第二十八條,劃定海洋庇護區前,已於該海域合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許可或核准之開發行為,除政院版草案的「得繼續從事許可或核准行為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外,應比照《海岸管理法》第7條第5款檢討既有廢棄物掩埋場,必要時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取其他改善措施之規定,增訂「但其繼續從事核准行為,可預見造成海洋生態具體危害,或持續造成具體危害之擴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棄該許可,並得給予合理之補償。」
我們期許未來立院審議時,能將民間團體長期倡議之法條,列入修法考量,以完善海洋保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