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112.10.19發言單
一、砂石政策應採「以供定需」:
天然砂石是有限資源再生困難。應以河川疏濬為主、剩餘土石方、再生粒料為輔,政策上應採「以供定需」、「總量管制」策略,而非為滿足需求,不斷增加供給。若需求量達到管制總量時,應停止許可開發,待有足夠的量,才能繼續許可開發。
二、反對開採陸上砂石,應優先檢討「砂石需求源頭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機制」及「替代原料」:
(一)需求源頭減量:
1、減少「填海造地」、「河川水泥化」、「海岸水泥化」等不當工程,降低公共工程砂石需求。
2、透過「租賃市場透明納管」、「引導囤房空屋出租」等方式,充分利用既有空屋,減少新建案開發的砂石需求。
3、減少水泥鋪面,多採透水鋪面,降低砂石用量並增加地下水貯存。
(二)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機制:
1、中央,北中南東各區,及各縣市設置「土方調度中心」,盤點轄區內公、私土資場數量、面積、可收容土方量、實際收容狀況、土方供需狀況等資料,並進行土方資源調度。
2、地方政府興設公營或公辦民營土資場,改善目前廢土濫倒、土資場造假、繞空車等問題。
(三)發展砂石替代原料:
在能確保安全,不會釋出有害物質的前提下,應發展替代原料取代砂石。
三、禁止採取海域土石,並應嚴防他國船舶盜採我國海域土石:
(一)海域採取土石,對海洋生態影響大;且若未妥善去除氯離子,易成為海砂屋,衍生安全危害;欲去除氯離子,又需耗費大量水資源。應禁止海域採取土石。
(二)就他國船舶越界盜採海砂,危害我國海域生態、漁業資源、國土安全之違法行為,應嚴格執法,並給予海巡人員足夠的人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