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昨日(6/20)下午於立院召開「基隆協和電廠改建案範疇界定爭議第二次協調會」,本次會議主要釐清台電協和電廠改建案於去(2022)年提出四接「3.0東移方案」,當中未依先前範疇界定會議進行調查之項目,並要求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敦促台電公司完成相關調查方可送審及進行後續環評程序。
台電公司所提之四接「3.0東移方案」,日前送入環評會審查,然此方案與2.0案範圍完全未重疊,可說是新的填海方案,應重做環評,續審恐有違《環評法》之虞。
為釐清目前法規及四接東移方案之爭點,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委員於本月初召開「基隆協和電廠改建案範疇界定爭議協調會」,邀集環團、在地居民、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航港局、基隆港務分公司、地方主管機關基隆市府與開發單位台電公司與會,並於會中做出決議,要求環保署與台電公司針對目前四接3.0東移方案未盡之調查項目,進行明確的盤點與評估。
陳椒華委員表示,台電公司於去年七月份,提出填築範圍完全變更的四接3.0東移方案,此方案至今都沒有召開過範疇界定的會議,環保署與台電公司不斷主張開發位於「同一片海域」因此無須再次進行範疇界定,也因此台電公司於本次送審之環評書件的調查資料,大多都是沿用過去訂下的調查項目、樣站設置的位置等等。陳椒華委員進一步表示,仔細檢視台電送審的環評書件,卻赫然發現3.0方案的調查存在許多缺漏,就連針對2.0方案定下的須調查項目都未能完備,也因此陳椒華委員要求環保署必須謹慎以待、嚴格把關,以免觸法。
基隆野鳥學會常務理事鄭暐則針對台電目前調查未盡之處逐一說明,包括「海域生態與環境調查」當中十一項須調查項目,四接3.0東移方案都尚未落實4季次調查;「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生態調查」也未重新落實4季次調查;在「海域生態普查」上,台電公司目前針對3.0東移方案也直接缺乏填海造地處之水域植物生態普查。鄭暐更強調,台電必須於新的填築區內新增至少一處海域調查樣站,以符合先前範疇界定之決議內容。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王醒之則說明,四接東移3.0方案除在程序、生態上仍有相當大的爭議,在對於基隆港港安與航安上也大有疑慮,會中王醒之以台電委託顧問公司執行之「操船模擬試驗」指出,包括高風險案例占比過高、執行LNG船模擬的次數和比例則過低;在「水工模型試驗」中則顯示,四接興建過後,將直接改變基隆港港型、造成港內靜穩度下降等問題,因此王醒之建議,應針對相關變項,重做操船模擬與水工模型試驗,以有效提升四接興建之安全性。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要求: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並應「檢附有關單位證明」及敘明選址之原因;位於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不得違反法令之限制規定」;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協和四接位於「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屬「一級海岸保護區」依海岸管理法第12條,「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且基隆市政府依漁業法第44、45條授權公告之限制條件要求「不得進行破壞水產生物棲地之行為」、「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需申請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蔡雅瀅律師進一步表示,台電過去於環評程序中,曾檢附基隆市政府就2.0版同意函,做為證明文件,填海位置變更後,基隆市政府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廢止2.0版同意函,3.0版開發方案則尚未取得基隆市政府同意。台電應先取得基隆市政府就3.0版同意文件,備齊資料後,再進行環評審查,且應詳予評估3.0版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環保署審查時,不得違反法令限制規定,亦即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不得進行破壞水產生物棲地之行為,如需投放或除去保護物,需經基隆市政府書面同意。
本次協調會做成以下幾點結論:
1.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八條,開發案需檢附有關單位證明,然而四接3.0東移方案卻至今未送地方主管機關基隆市府審查,原2.0版本之同意函也已遭廢止,顯見有關單位對此案持保留態度,環保署應敦促開發單位台電公司將新版資料送審後再行環評排審,方能符合程序正義,以避免違法之虞。
2.環保署做為環評主管單位,應重新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針對四接3.0東移方案進行調查點位、內容的重新確認,嚴謹把關,而非放水免重做。
3.「海域生態與環境調查」,當中十一項須調查項目,包括魚類、大型藻類、大型無脊椎動物、珊瑚、海洋爬蟲類、浮游動物、浮游植物、仔雉魚(魩仔)與魚卵、海洋鳥類、海水中微生物、生物汙染物累積分析(魚類、大型無脊椎動物),開發單位台電公司針對四接3.0東移方案應重做調查,落實4季次,海1至海6共計6樣站之調查,並於填築區內新增加至少一處調查樣站海7。
4.針對「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生態調查」,當中兩大項目含龍蝦及九孔調查、仔稚魚調查,開發單位台電公司需針對四接3.0東移方案應重做調查,落實4季次、A-1~A-4及B-1~B-6樣站之調查。
5.針對「海域生態普查」,開發單位台電公司目前針對3.0東移方案缺乏填海造地處之水域植物生態普查,需依據環保署訂定之海洋生態技術規範之葉綠素A、植物性浮游生物、固著性植物(海藻、海草)等項目進行調查。
6.環保署應敦促開發單位台電公司的3.0東移方案至少需落實過去針對2.0方案進行範疇界定所決定之調查項目、季次、調查點位、次數等調查內容,全數完備後,才能重新進入環評程序審查。
7.針對操船模擬及平面水工模型試驗之相關索資資料及疑義,請航港局、港務公司及台電公司共同釐清,本辦將再擇期召開協調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