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設定鰻苗禁捕期的目的是希望復育鰻魚生態,讓鰻魚產業能夠永續,不能因為看到3月還有鰻苗,就要求延長捕撈漁期,剩下的鰻苗應留下來讓其成長繁衍,未來才有鰻苗可捕。
二、簡報資料p2提到「歐盟對於鰻魚資源管理,建議保留60%之幼魚自然成長繁衍,以利自然資源補充再生」;「依據97年至101年漁獲統計,4個月捕撈期間捕獲量已占年度捕獲量94%」。歐盟建議保留60%之幼魚,我國開放捕撈94%的量只留6%,是否足夠達到「自然資源補充再生」目的?若要檢討捕撈漁期,應從自然資源補充再生的角度,縮短捕撈期或強化捕撈總量管理。
三、漁業團體提及:氣候影響鰻苗來期、各地鰻苗來期不同。目前《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第1條,統一規定:全國禁捕鰻苗的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未來有無可能針對各地區當年度汛期及鰻苗資源狀況,「分區」制定不同的開放採捕「期間」及「數量」?如簡報資料p6提及日本的鰻苗捕撈管理規定「水產廳規定每年12月至翌年4月(5個月)開放採捕鰻苗,採捕鰻苗,採捕時間及數量由需求團體向縣府提出需求後,由當地縣府依汛期及資源評估決定」。若未來有分區管理規定,希望在管理上保障「在地漁民優先捕撈」,避免發生漁民團體代表提到的兩百艘船擠在同一個地方捕鰻苗,資源過度競爭的狀況。
四、要求延長捕撈期的理由提及:3月禁漁期開始之後,鰻苗將隨海漂流至中國與日本,將資源讓給中國及日本。而由水試所代表及韓玉山教授的說明,可知:漂到台灣附近的鰻苗,如果沒有被捕撈,將游到台灣的河川中成長,不會變成其他國家的鰻苗。此部分是否漁業署未來可以強化宣導並請漁會及鰻魚相關團體協助和會員溝通。現在忍住沒有捕撈的鰻苗,沒有不見或被其他國家撈走,而是先養在台灣的河川中,將來長大帶更多鰻苗回來台灣。
五、鰻苗是我國、日本、中國、韓國共同的漁業資源,漁業署可否說明:目前四國間就「鰻苗資源管理」有無溝通平台?溝通的情形如何?並讓外界了解。
六、鰻苗的「產量」會影響「價格」,量少時價高、量多時價跌,捕撈量少未必等於一定賺得較少,反而可能因此提高單價,並確保未來還能有鰻苗可捕。希望漁業署能檢討鰻苗捕撈「總量管制」的可行性,以兼顧漁民生計與漁業資源永續。也希望漁業團體能協助政府想出「共好」方案,並與漁民溝通,讓鰻苗有好價格且資源能永續。
七、希望政府積極查緝、改善河川污染,讓留下來的鰻苗,能在台灣的河川中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