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應落實原民保障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22/12/14

礦業法修法應落實原民保障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刊載於聯合新聞網)

礦業法即將於12月14、15 日於立院經濟委員會逐條審查,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自2003年創會之初參與亞泥案,進而發現制度性不公,倡議礦業法修法。以下就政院版礦業法草案關於「原民保障」部分,提出建言:
 
一、礦業權「設定」及「展限」,亦應辦理原民諮商:
礦業權「設定」與「展限」屬土地開發、資源利用行為,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程序。修法理由以「礦區」與「礦業用地」範圍有所落差,將稀釋真正受影響部落之聲音為由,限縮原民諮商僅在「用地核定」階段。
 
實則「關係部落」之認定,就礦業權設定可以「礦區」為範圍,就用地核定再以「用地」為範圍,不應以礦權設定階段諮商範圍過大,將造成意見稀釋為藉口,乾脆剝奪全體就是否被納入「礦區」的諮商同意權。展限是新的開發階段,草案就申請文件既要求更新「土地與建築物同意文件」,沒道理不能再辦理原民諮商。
 
二、原民諮商應「定期」舉辦:
草案就是否在一定期間再辦理原民諮商?於修法理由表示:宜尊重原住民族部落主體性與自主權,視部落需要,由部落與礦業權者雙方合意決定。看似尊重,實則當雙方談判實力有落差,礦業法就再辦諮商又無最低期限保障,很可能造成「一次同意,永遠同意」;「同意後發現被騙,卻無法挽回」的困境。
 
「定期」舉辦,不僅可促使礦業權者遵守承諾;部落亦可能因若決定錯誤,下次還有補救機會,而更願意嘗試同意;況原基法明定「原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如何共享應透過定期諮商落實。至於期限,可比照公投法的2年得再重新決定;或選舉4年一次;或經濟部長於立院答詢時舉例的5年一次等。
 
三、原民諮商未通過,應「廢止」礦業權;再諮商應有「次數」或「期間」限制:
草案就原民諮商結果未通過,僅要求「停止探採礦工程」,就再諮商亦無「次數」或「期間」限制。造成諮商未過,可一問、再問、問到過為止。易造成礦業權人不願一開始就提出較佳條件爭取通過;部落在諮商未過後,仍無法獲得暫時清靜。
 
建議諮商未過,應廢止礦業權;再諮商應設定次數或期間限制。再諮商間隔期限,不應短於「定期」諮商期限,如同選罷法就被罷免人有「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之規範。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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