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完成包含民間訴求的礦業法修法及礦業改革】簡報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22/12/12

【政府應完成包含民間訴求的礦業法修法及礦業改革】簡報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一)前言
喧擾多年的礦業法修法及礦業改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終將於12月14、15日進行逐條審議,可預見,執政黨在2022年九合一大選潰敗後,必須回應社會改革呼聲,包括礦業改革,扭轉失衡政策,調整開發至上,轉型正義,還給國土眾生、原住民一個公道。

旨揭簡報為本會蔡雅瀅律師與夥伴團體商討,以及彙整本會多年研擬的礦業法修法及礦業改革所成,於「2022年NGOs環境會議」向大眾所做的報告,此建言已為政府所列管,權責單位經濟部需持續與社會溝通。主要有8個訴求:
1.礦場關閉計畫納入勞工轉業與輔導機制 
2.礦業權展限把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
3.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探礦、採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應公告生效實施。完成水泥業政策環評,落實內需為原則、持續降低外銷量並應積極發展替代品技術
4.採礦要取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含原住民),原民諮商應定期舉辦,以落實參與及利益共享
5.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6.強化資訊公開(eg.說明會提升為聽證會、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程序與環評併行、意見應具體回覆)。
7.礦業權展限期間上限由目前20年縮短
8.恢復西部石灰石礦業保留區(1054公頃):
(1)新竹縣關西鎮赤柯山、尖石鄉鉛山、橫山鄉馬福社地方,面積998公頃86公畝54平方公尺
(2)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六畜地方,面積56公頃69公畝90平方公尺

(二)簡報全文

礦業開採剷除山脈與改變水文,皆屬不可逆的環境破壞行為。
礦業相關產業,例如水泥業,為高耗能、高碳排產業,但礦業同時也是工業原料的基礎產業,因此發展礦業、水泥業應與政府訂立2050淨零碳排共同思考。
老舊且過於傾向開發思維的<礦業法>應該予以修正,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兼顧兼顧經濟、環境與文化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增加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原住民族權益等人權保障規定,應明訂立法目的包含保障人民權利。
1. 礦場關閉計畫納入勞工轉業與輔導機制
2. 礦業權展限把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探礦、採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應公告生效實施
3. 完成水泥業政策環評,落實內需為原則、持續降低外銷量並應積極發展替代品技術
4. 採礦要取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含原住民),原民諮商應定期舉辦,以落實參與及利益共享
5. 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6. 強化資訊公開(eg.說明會提升為聽證會、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程序與環評併行、意見應具體回覆)
7. 礦業權展限期間上限由目前20年縮短
8. 恢復西部石灰石礦業保留區(1054公頃):
(1)臺灣省新竹縣關西鎮赤柯山、尖石鄉鉛山、橫山鄉馬福社地方,面積998公頃86公畝54平方公尺
(2)臺灣省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六畜地方,面積56公頃69公畝90平方公尺

1.礦場關閉計畫納入勞工轉業與輔導機制

2.礦業權展限把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探礦、採礦展限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應公告生效實施
107.4.11修法迄今尚未施行
• 107.04.11修正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條第1項第1款:「探礦、採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地面、地下及海域之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擴增開採長度或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位於國家公園。(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三)位於重要濕地。(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六)位於水庫集水區。(七)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八)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九)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或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十)位於海域。但未涉及鑽井或開挖之探礦,或屬天然氣礦或石油礦,未達油氣生產階段之探勘鑽井,不在此限。(十一)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累積開採長度○.五公里以上。(十二)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其同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累積開採長度二百五十公尺以上。(十三)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四)位於山坡地之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請核定或累積核定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第十一目或第十二目規定規模:1.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2.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3.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五百公尺範圍內。」、同條第2項:「石油礦或天然氣礦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不適用前項規定。」、同條第3項:「第一項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礦業權到期日前十年內,原礦業用地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07.04.11修正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3條:「本標準除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規定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考量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正於立法院審議中,因此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3.完成水泥業政策環評,落實內需為原則、持續降低外銷量並應積極發展替代品技術

2019年10月30日
趙家緯/盤點轉型政策的致命缺陷──給「台灣循環經濟大聯盟」的行動備忘錄:因《礦業法》修法衍生出的台灣到底需要多少的水泥這根本提問上,筆者估算過,若落實「削減出口」與「循環經濟」兩原則時,台灣水泥需求量可較2015年減少35%,降低產量約與亞泥目前年產量相當。而供水泥原料用之大理石需求量,可較2015年的1430萬噸大幅減少55%。意即現今一半以上的大理石礦場均無須再進行開採。此舉均顯現循環經濟對於解決台灣民眾關注的環境爭議事件極具助益,但卻是現行官方政策論述中避而不談之處。

4.採礦要取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含原住民),原民諮商應定期舉辦,以落實參與及利益共享
礦業法修正草案第48條說明稱:「…已取得原民諮商同意之開發行為,是否在一定期間再辦理原民諮商同意時點,宜尊重原住民族部落主體性與自主權,視部落需要,由部落與礦業權者雙方合意,決定未來是否再次辦理原民諮商同意或調整原承諾事項內容。另為確保同意承諾事項之履行,經濟部將針對部落辦理原民諮商同意之應注意事項,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指引方針之方式提供部落參考並進行宣導,併予說明。」
看似尊重原住民族部落主體性與自主權,實則….
• 憲法第143條第2項:「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 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上訴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與被上訴人徐阿金等人間礦業法事件判決:「…憲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有關附著於土地之礦屬於國家所有,即非採礦權人所有,採礦權人之所以得採礦加以利用係由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給予特許,則立法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條前段就原住民族土地及週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採礦開發行爲,特於原基法第21條第1項明文表示應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分享,乃是以立法方式直接就國家自然資源如何平等利用,於調和上述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國家目標後作出之立法決定,並未牴觸憲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二)現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既是立法者對憲法第14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之委託作出之價值決定,不能因爲立法院目前有礦業法修法提案,反稱現行法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無規範礦業法採礦權展限之效力。』

5.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同條第2項:「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同條第3項:「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6.強化資訊公開(eg.說明會提升為聽證會、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程序與環評併行意見應具體回覆)

7.礦業權展限期間上限由目前20年縮短
•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目前採礦權每次展限可長達20,環境及社會觀念變遷很大,且難以配合國土計畫通盤檢討,建議縮短採礦權每次展限的其間上限。

8.恢復西部石灰石礦業保留區(1054公頃)
(1)臺灣省新竹縣關西鎮赤柯山、尖石鄉鉛山、橫山鄉馬福社地方,面積998公頃86公畝54平方公尺。
(2)臺灣省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六畜地方,面積56公頃69公畝90平方公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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