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本次專家學者公聽會,以台灣西部海域與白海豚同為保育等級 I 的露脊鼠海豚來說,其棲地位於近岸風場內,需要即刻注意,且由於露脊鼠海豚較白海豚敏感,造成其聽力損傷的聲曝值須採取較750m 160 dB SEL 更嚴格的標準。
2. 對於台灣極度瀕危物種台灣白海豚保育而言,160 dB SEL僅是無聽覺暫時受損的標準,並不足以保護瀕危物種免於行為與生理負面影響,建請盡速增訂工程噪音擴散至白海豚棲地內之標準。
3. 根據本次公聽會專家建議,160分貝之規範並未考量離岸風機大規模開發之累積效應,長期下來可能造成鯨豚聽力損傷與生理行為影響,加上百分之五的超標容許值,對於極度瀕危物種而言,會有重大影響。離岸風機同時且長期施工時的累積效應,建議盡速提出過往監測分析報告,做為立刻改善的依據。請環保署積極監督。
4. 應該制定嚴謹且有強制力的離岸風力發電生態調查方法,並明確要求離岸風機環評需遵守該生態指引,建請環保署將指引納入環評的條件,建請能源局納入評選的條件。
5.請國科會積極協助,我國離岸風電開發所需之基礎科學研調計畫,就海洋野生動物而言,重要的科學資訊至少包括:長期工程噪音造成鯨豚生理行為影響以及其適應和恢復的時間、風場物種多樣性和關鍵物種的數量與分佈,並應該要持續掌握數量與分佈的動態變化。環評過程中,開發單位各項監測資訊應公開或共享,政府單位應對各項調查資料加以整合,不僅有助於完備台灣海域基礎調查,更是海洋保育的第一步。
6. 請漁業署積極與開發商協力,整合各項回饋金計畫,積極推動海洋生態資源保育工作,促進漁業永續發展。
7. 台灣長期以來忽略水下噪音所造成的環境影響,根據海洋汙染防治法所定義之污染行為係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建請環保署應積極建立嚴謹的水下噪音評估規範。
8. 現今已開發或施工中之離岸風場已造成苗栗、彰化、雲林海域鯨豚擱淺數量異常增加,海中的保育類鯨豚行為已明顯受到離岸風電施工的影響並失去生命,漁民因漁業權損失而有補償金的機制但保育類動物的鯨豚卻什麼都沒有,離岸風場開發商應付起相關的企業與環境責任提出鯨豚擱淺救援協助機制並投入相關資源支持海保署進行我國海洋環境之保護行動。
9. 為保護保育類露脊鼠海豚與瀕臨滅絕的台灣白海豚,建請海保署、環保署及能源局研議,離岸風機獲得施工許可之後,在正式施工階段之前,建立海事許可制度,開發單位應提出實際之打樁減輕及減噪計畫,公開水下噪音監測資訊。
10. 為兼顧再生能源與生態保育,本辦公室原則上每月邀請各單位,分別就各項改善措施進行討論、追蹤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