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沒有看錯,目前海洋保育區的法源散落在「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漁業法」、「水下文化資產法」、「濕地保育法」等法律,並無一部統一的法律處理,它們的保護標的各不相同,管理方式也存在巨大差異;過去就出現海龜繁殖保育區竟然要用「漁業法」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去劃設,即便等到「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後,政府依該法劃定了白海豚的重要棲息環境,卻仍無法有效解決保護區外的威脅來源。
我國「海洋基本法」早已於108年11月20日公布並施行,其中第13條明確提及政府應劃設海洋保護區等積極作為,並於第16規定須在2年內修訂相關法規,如今已經是民國111年,政府的海保法草案仍靜躺在行政院未送入立法院討論,然而,面對近期如火如荼的海域開發,海洋保育已刻不容緩,政府的失職,我們NGOs扛起來做!因此,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綠色和平、環境正義協會與眾環保團體,以海委會草案為藍圖,建構出理想的「海洋保育法」,請立法委員協助提案,並於2022.04.15召開第一次「海洋保育法」民間保育版草案公聽會,以下為民間版的核心理念:
《永續為本貫穿整部法律》
海洋保育並非要剝奪任何人的權利,相反地,是為保障所有人、產業及海洋生物等長久的用海權力,因此要適度限制非友善、不永續的一切行為,真正落實「環境基本法」指示,當我們在滿足當代需求時,也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永續發展。
《生態系統為保護標的》
相對於野保法以特定物種為保護對象,海保法更強調以完整海洋生態系為保育標的,補足過去「護樹不護林」的缺失,確保海洋生物能永遠完善的生存環境,希望因海洋生態系統健全而獲得各式正向海洋生物資源外溢之效。
《以科學為基礎訂定合理、公正之管制》
如何保育?要做什麼限制?以及要怎麼開放?允許哪些利用類型?全都是「科學數據」說得算。為達永續目標,以科學的方式作為劃設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等管理措施之依據,因此賦予政府機關執行長期基礎資料調查、整理及公開的義務。
《預警原則是核心概念》
科學資料的蒐集與分析,往往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在「環境基本法」:當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的前提之下,我們參考環評法設計理念及國際保護法規帝王條款—預警原則,強調任何開發行為在科學證據不足以確認其影響未逾環境涵容範圍前,應不予准許,以確保共有之海洋環境不會因特定行為產生危害。
《公民參與》
當今治理強調公私協力,缺乏民間參與,及協助的海洋保育,註定不會成功。民間版草案在各階段皆納入公民參與的機制與管道,讓人民的心聲能正確並及時的傳達,把民間的力量轉化為公部門最有力的支柱,一起完成海洋治理的重要任務。
《資訊公開》
正確保育的前提是擁有足夠的認識,唯有知情、瞭解,才能夠進一步保護及珍惜;目前海洋資訊缺乏且封閉,不但阻礙了民眾對海洋的認識,各部門也常因資訊不流通不斷浪費資源做同樣的事,海保法將明確規範政府公開海洋資訊的義務,讓這片屬於全體國人共有的海洋公共財,不再被少數團體所把持。
《救濟管道》
本草案參考「環境基本法」第34條的訴訟機制,當政府本身違反海保法相關之法律義務,或是有行為人違反法律,而主管機關卻怠於執法的現象,人民皆得依本法對其提起行政爭訟,將有效解決過去政府應作為不作為,而人民卻束手無策的現象。
《管制工具更加完善》
過去海洋保育常面臨罰則過輕,及執法人員不足等困境,本草案參考「野生動物保育法」納入行政刑罰上修罰則力度,同時賦予海洋執法人員—海洋保育警察、巡查員、觀察員等法律依據,使未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