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應賠償人數及金額:
A1:
採總額裁判,關懷協會得請求RCA公司及其握股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給付16億6740萬元,得請求GE公司給付16億5440萬元:
➡A組(已死亡勞工之家屬):126人,2億160萬元(平均160萬/人)
➡B1組(罹癌或重大傷病):267人,8億5440萬元(平均320萬/人)
➡B2組(罹患其他疾病):200人,3億元(平均150萬/人)
➡C組(受雇未滿30日或未罹法院認定疾病):519人,3億1140萬元(即60萬/人)
Q2:應賠償理由:
A2:
RCA公司使用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未對勞工進行防護說明、教導及提供防護措施;以受污染水源作為員工飲用、洗澡等用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參用類似地下水汙染之美國樂瓊營法案以暴露30日作為標準,受雇30日上且罹法院認定之疾病,應有因果關係;受雇30日以下及未罹法院認定之疾病,身體自主權及對罹病之恐懼憂慮,健康權 亦受損。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1043311-c2c51-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