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大-中和-樹林地區捷運系統第三次環差報告(第二期工程)111.03.09 發言單
一、本件應依環評法第16-1條辦理環現差:
(一)環評法第16-1條:「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二)萬大-中和-樹林地區捷運系統,前於97年8月通過環評,其後分成「第一期路線」及「第二期路線」兩案,並分別辦理環差,其中第一期路線已在施工中,本次審查的第二期路線則尚未動工。
(三)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包含觀塘工業區及觀塘工業港,最初一起通過環評,其後分成兩案各自審查及變更,其中,觀塘工業區案曾於通過環評後3年內,部分動工,觀塘工業港案則未於該期間內動工,故環保署曾要求觀塘工業港應依環評法第16-1條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依相同標準,本案所屬第二期工路線,既未於環評通過後3年內動工,亦應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二、本件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
(一)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4、5款:「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二)本件變更後,工程餘土由24萬立方公尺暴增到76萬立方公尺,約為變更前的3.2倍。參照「台北市士林區住六-六自辦市地重劃區案」土石方量變更,曾以變更內容對照表申請變更,遭法院判決撤銷確定,開發單位改以環差分析送審,經環評委員認定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辦環評,開發單位不服,提出訴願,惟訴願遭駁回,維持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之處分。依相同標準,本案工程餘土暴增,亦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
(三)又本件變更後,LG11站總樓地板面積由1,350坪增加到4,809坪,約為變更前的3.5倍,規模擴增遠超過10%;加上軌道截直取彎,在短距離內連續轉彎,增加列車行進的事故風險(居民曾請教交大土木系單信瑜教授意見:「改線後…那個奇怪的形狀…和普悠瑪一樣 當列車出狀況時 這個站的風險比其他站風險高」);破壞金城公園完整性、更接近民宅及土城國小,噪音、震動問題更加惡化,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而非僅辦理環差。
三、本次變更爭議甚大,應取消商業設施,維持基本功能,回復直行軌道,避免入侵公園綠地,並遠離學校及民宅:
(一)本次變更,站體的樓地板面積增加非常多,變更的必要性有待商榷。土建基本設計服務設計標資料,有「商業空間」之記載。
(出處:107.03.21北捷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土建基本設計服務DX105設計標p5-157)
(二)查本次變更,增加事故風險、破壞公園綠地、加重噪音振動問題,引起眾多居民強烈抗議。而「商業設施」並非捷運站的必要設施,應評估取消商業設施,維持捷運站的基本功能,回復直行軌道,避免入侵公園綠地,遠離學校及民宅。
四、當地居民認真提出非常多的替代方案,開發單位應審慎評估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