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12觀塘工業港外推方案環差報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發言單
一、是否不浚挖:
(一)p4-2提及「為使浚填平衡,港區航道及迴船池浚挖產生之土方,配合碼頭及防坡堤施作,規劃外海填區,以收容土方」,究竟航道及迴船池會不會浚挖?
(二)p6-141記載:「本次變更主要為減少航道浚挖量及避開對水下礁體的影響」,「減少浚挖」與「不浚挖」明顯不同,究竟何者為真?應據實說明
(三)查政府為反制藻礁公投,外推方案號稱「不浚深」,但原規劃迴船池浚深到-18處(p6-154);港外航道水深-19公尺、港內航道水深-18公尺,外推方案一方面稱航道水深「無變更」(p3-5);另方面港域水深由10公尺以上,外推至水深約15公尺為原則(p4-4),則迴船池及航道水深是否足夠?未來是否可能透過環評變更,繼續浚深?或以疏濬浚挖為由蒙混?應詳實說明。
(四)p6-3記載「長期仍有可能發生淤積情形」,日後是否得清淤、浚挖?如何避免清淤過程破壞藻礁生態系?
(五)p6-7記載「地形走勢在港區較凌亂」,則外推後,是否完全不會浚挖礁體?應誠實說明,並提供佐證資料。
(六)末依表7.2.2-1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與修正,仍需進行「維護浚挖」、「棧橋基樁挖掘」及「防波堤沉箱回填」,並非完全不浚深、不填地(p7-9、7-10);而既仍有維護浚挖,卻以不浚深為由,刪除浚深相關環境保護對策,且不再對漁損預做評估。
二、替代方案:
(一)替代方案的時程,應評估以2~4年可完工的「浮動式接收站」做為過渡方案;開發單位聲稱FSRU不可行的藉口包含:A.FSRU不具儲槽功能,但FSRU係具有儲槽之船舶;B.海象不佳時得駛離避風(p4-8),但去年6、7、8、9月三接的工作船因海象不佳,曾逃到台北港躲風浪5次。
(二)未評估目前除了3接的2座儲槽;還有1、2接擴建經增加的9座(3+6)儲槽及4、5、6接新建的11座儲槽(2+5+4),應全面盤點供需。
三、能源供應:
(一)依最新版的電力供需報告,113年至116年,備用容量率高達18.1%、16.9%、17.9%、19.9%,三接啟用前後,備用容量率均超過目標值15%,更遠超過下限值7.2%,外推方案預計114年6月啟用,三接啟用時程延後,是否會造成缺電?實屬可疑。
(二)外推方案預計2025年6月啟用;大潭電廠新增機組預計在2024年6月全面上線,較外推方案啟用早1年,可知大潭電廠的用氣需求確有三接以外的替代方案。
三、開發規模:
(一)開發單位自承外推案棧橋加長,影響範圍比原方案「更大」(p6-166)。
(二)棧橋由742公尺「延伸」到455公尺(p3-2);北防波堤由4,280公尺「增加」到4,347公尺;南防波堤由450公尺「增加」到703公尺(p3-4),變更後被圍在人工構造物的水域面積理當「增加」,應說明二者差距多大?而非只提變更前總水域面積913公頃,變更後工業港水域面積767公頃(p3-4),而避談變更後被人工設施圍住的水域面積,差異為何?
四、關於礁體:
(一)p6-1稱:「依88、92、108及109年鑽探作業結果顯示,水深18m以淺處為泥沙、卵礫石夾雜礁岩或上覆礁岩其珊瑚礁岩厚度界於0.1~4.7m之間」及p6-7稱:「西南方水深20-35公尺有生物礁」,與p6-2稱:「水深18m以上無礁體」,是否矛盾?礁體會突然整片消失嗎?
(二)水深10~15米,外海填區礁體厚度0.4~1.1公尺,外推後,被包在堤防內的礁體,難道不會受影響?
(三)另依地質鑽探資料,礁岩非均勻分布,水深-18.16M、-17.52M等,仍有礁岩。宣稱「水深18m以上無礁體」(p6-2),是否屬實?
(四)既稱「水深20公尺以內大致還有藻礁岩體分布」(p6-17);又稱「水深18m以上無礁體」(p6-2)「超過一定深度,藻類及珊瑚無法光合作用、即停止生長」(p6-17),是否屬實?
(五)依圖6.1.1.2-7礁體厚度與水深關係圖,可知:水深-25公尺仍有礁體(p6-26);顯非環差報告所稱「超過水深-18公尺後則不再有任何的礁體出現」(p6-25),且外推方案僅推到水深-15公尺處,且將水更淺的地方包圍,仍可能受到影響。
(六)p6-27號稱「可以確定調查區域內的礁岩僅座落於水深-18公尺的界線以內」顯與環差資料不符。
五、生態衝擊:
(一)取消21公頃造地後,仍有45公頃碼頭、防坡堤等人工構造物,對海洋生態仍會造成衝擊。
(二)開口更大,進入開口流通量(漲退潮)大,流速也較大(p6-1);則水流自寬處(堤防開口)流入窄處(棧橋橋墩間隙),產生的掏刮區內藻礁問題,是否將更惡化?
(三)「珊瑚生長的速度可以是藻礁的10倍」(p6-20),可知:高純度藻礁環境得來不易。而藻礁與珊瑚礁就生長環境具競爭關係,宣稱外推方案「對刺細胞動物(珊瑚類)還有幫助」(p6-3)若屬實,是否會影響藻礁發育?
(四)紅肉ㄚ髻鮫為西元2013 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入附錄二貿易監控物種,也是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瀕危物種,其幼鯊的棲地應妥為保育,而非將防波堤外推「擴大港區開發面積」,美化成:「有更多幼鯊的活動空間」(p6-178)。
六、海象:
(一)永安港的卸料波高限制為1m(p6-198)。而觀音外海,冬季波高:大於1m佔57%;大於1.5m佔35%;大於2m佔17%(p6-197)。未來空污季(冬季)的接收站使用,將面臨許多挑戰。
(二)p6-3海象模擬分析,僅提及風速15m/s的進港天數,應再補充風速12m/s及10m/s的天數資料。
七、調查方法:
明知港區海水濁度高、透光度很低、泥沙水質和懸浮微粒較高的海域,卻採水下攝影調查,稱「發現之生物數目較少」,是否係因調查方式不當?
八、保護區:
環差資料強調「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和「保護區」並列,似擬以替代措施取代保護區劃設;惟開發單位在海岸利用許可審查時,曾承諾倘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為保護區將將配合剔除保護區範圍。而農委會委託中研院的計畫,已建議將離岸4公里範圍劃入野生動物保護區。希望早日劃設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