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公投攸關未來世代的發展』 『青年才是國家未來的主角』【公投延期,勿遺漏延後期間年滿18 歲之青年】
蠻野編輯部
2021/08/04

【公投延期,勿遺漏延後期間年滿18 歲之青年】新聞稿

時間:110 年 8 月 4 日 上午9:00
地點:google meet 線上會議 https://meet.google.com/hxi edvm skp

出席代表:
藻礁公投大專院校 召集人 謝瑞恩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涂予尹
台灣民主永續平台 秘書長 林謙
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 學生 侯丞峰
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 學生 初承宣

因應疫情,中選會將原定今年 8/28 舉辦的公投,改定於 12/18 投票,該會新聞稿並預告:「投票權人仍以原 110 年 8 月 28 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110 年 8 月 8 日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1。然中選會預告之作法,顯將違法剝奪公投延後期間年滿 18 歲之青年的投票權;且公投延後期間之戶籍異動情形,未被依法考量。

 

藻礁公投大專院校召集人東海大學景觀系學生謝瑞恩:

我是這次幫忙珍愛藻礁大學生連署的同學謝瑞恩,2018 年,《公投法》修法通過後,公投投票年齡才從 20 歲改至 18 歲,很感謝台灣青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及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等團體過去的多年努力讓我們在 18 歲時的當年能有公民投票權,我們知道 18 歲的公民投票權爭取一路不容易,然而今年的疫情,中選會讓公投延期舉辦下,卻沒有把延期期間年滿 18 歲的人口列入投票權人的造冊名單,感覺有違反《公投法》第 7 條年滿 18 歲,有公民投票權的意旨,因此我們呼籲政府應該重視所有年滿 18  歲國民的權益,賦予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投票權。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

公投法第 8 條第 2 項後段:「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公投由 8/28 延到 12/18,自應保障該段期間年滿 18 歲者之投票權。又公投法第 8 條第 3 項就「重行投票」,雖規定「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惟本次係因疫情延期,顯非公投法第 49 條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而「重行投票」之情形。

公投法第 24 條第 1 項準用選罷法第 20 條第 1 項:「投票日前 20 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公投延期,中選會預告之名冊編造完成日仍為 8/8,不僅與法不合,且遺漏 8/9 至 11/28 之戶籍異動情形,將造成該段期間搬遷者,可能無法收到投票通知,或不幸死亡者卻仍在名冊中。

生態保育攸關未來世代的發展權,這一代人不能把下一代人的環境資源用光。搶救藻礁的路上, 有許多兒童、青少年及青年人投入,8 年前參與「一人一信救藻礁」的小學生,現在有的可能剛好快滿 18 歲,希望每一個人的公民權,都不要被遺漏掉。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表示:

中選會 7 月 2 日決議,原定年 8 月 28 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 案至第 20 案投票,因受COVID-19 疫情影響,乃適用公投法第 24 條準用選罷法第 6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以「公民投票投票日前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可預見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將達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為由,改定投票日至 12 月 18 日。復稱:「由於 8 月 28 日公投係依法改定至 12月 18 日辦理,故投票權人仍以原 110 年 8 月 28 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

惟前揭投票權人認定之規定,乃出自公投法第 8 條第 3 項「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之規定。亦即,唯有符合「重行投票」要件時,方有公投法前揭投票權人之範圍「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規定之適用。然而,中選會 7 月 2 日之決議,既認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 案至第 20 案投票之延期舉辦為「投開票日之改定」,而非「重行投票」,該會適用公投法第 8 條第 3 項即有適法性之疑慮。

按自選罷法第 66 條第 4 項授權所定「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所定內容觀之,「改定投票日」應以主管機關業已完成選舉人名冊之編造為要件。於此種情形,投票權人名冊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固有其一定成度之正當性。相較之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 案至第 20 案投票之投票權人名冊既尚未完成編造,自不能以投票日業已「改定」為由,剝奪 12 月 18 日往前回算 20 日已取得公民投票權者之投票權利。

更何況,中選會決議內容所剝奪者,係若干將滿 18 歲者之公民權利。徵諸近年來國內各種賦予年滿 18  歲者各項權利之修法趨勢,在公投投票權人資格之認定上,實不宜反其道而行。

 

臺灣民主永續平台秘書長林謙:

由於疫情嚴峻,中選會根據選罷法第 66 條第一項、第二項將公民投票日延至今年 12 月 18 日辦理。惟根據中選會於7月2日發佈的新聞稿,由於 8 月 28 日公投係依法改定至12 月18日辦理,故投票權人仍以原 110 年 8 月 28 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

若按照中選會的主張,有將近七萬名剛滿 18 歲的首投族無法行使創制複決權,恐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造成嚴重侵害。中選會實不應拘泥於原本公投日期限制下符合資格的投票權人,卻忽略更上位、也更基本的原則:也就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

台灣民主永續平台主張,中選會應盡快重新研議投票權人資格,將 12 月 18 日前滿 18 歲的投票權人皆編入名冊中。若有適法性的疑慮,應廣納學者專家的意見,廣泛參酌不同意見,切莫一意孤行。而本人同時身為一名大學生,站在青年的立場,我們更期許政府能夠貫徹青年參與政治的施政方向, 認真對待青年朋友參與憲政議題討論的熱忱;更不應恣意排除青年朋友透過公民投票關心政治、政策的權利。

 

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學生侯丞峰:

我是就讀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的侯丞峰,是本次藻礁聯署在東華的聯絡人。記得,我讀大一入學時是 2018 年,碰巧遇上年底有 10 個公投案的大選,以前的我對於選舉活動都不在意,畢竟沒有投票權說再多也沒有意義,但上了大學後氛圍就變得有股熱血,那時校內學生自發性地辦起講座並邀請相關人士來分享,很多同學貌似做過功課而會後也不斷地發問,過程中對於其內容不限於是非對錯的單選題,更多是價值判斷與理性科學的申論題,像是空汙、用電與核能,顛覆那時我對大學生只是會專注在自己課業的刻板印象。我那時參加第一場講座並非與當時公投直接相關,但沒想到卻是現在炙手可熱的珍愛藻礁公投。當時討論內容已不可考, 不過有位學長對藻礁的感想讓我很在意,「大概 8 成的"台灣人"聽到這個會先想藻礁是什麼?能吃嗎?」,言下之意或許是問藻礁對於台灣人有何價值,好在近年來終於可以回答,看到了相關生物與生態的學者相繼於此產出研究與期刊足足地回答上述問題是肯定答案。

在 1992 年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提出:「環境教育成為世界公民必備的通識,也是國際共負的責任。」後,與我共處這世代的公民自小就接受許多環境教育講座,但礙於我們個人力量有限且常受阻於原生家庭與原生社會,大部分從小發誓「保護環境」的承諾常流為空談而無實際發揮,但現在有項公投可以賦予我們年輕一代權力來改變社會來選擇環境,我想,無論要說這次公投是環境對經濟還是環境對環境,總要讓更多人發聲才更顯得其是有意義地。

 

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學生初承宣:

這次公投從 8/28 延後至 12/18,但中選會規定投票資格維持不變,一樣是 8/28 之前滿 18 歲的才能投票,但這樣的規定感覺已經違反公投法的規定。照理來說應該是 12/18 之前出生的就能投公投票。

許多國家都已在爭取或者已經修訂相關規定,將投票資格向下調整。在國內也有許多團體在努力推動,爭取到 18 歲的公民投票權,非常感謝這些團體的努力。

而今年疫情讓公投延期,但規定卻也沒有因疫情狀況有所改變,所以在此我要呼籲政府將投票資格延長到 12/18 日前滿 18 歲的都可以投票。

訴求:

呼籲政府依法將 92 年 8 月 29 日至同年 12 月 18 日出生者,列入投票權人名冊,確保青年公民投票權。

[1]中選會「 原定 8月 28日舉行之公民投票,因受 COVID-19疫情影響,改定於 12月 18日投票 」新聞稿

主辦單位:

藻礁公投推動聯盟、台灣民主永續平台、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蠻野編輯部
關鍵字
#珍愛藻礁公投
#環境政策與法律
#能源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