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6「萬大-中和-樹林地區捷運系統環境影響說明書
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二期工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第3次發言單
(⼀)⾏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10點:「同⼀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席就相關意⾒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可知初審會議雖以不超過3次為原則,但仍有例外。
(⼆)本案變更內容引起眾多⼟城居⺠、家長憂慮,⽽本屆委員即將卸任,卻召開第3次專案⼩組會議,若下屆直接送環評⼤會審查,恐造成新任委員未充分瞭解爭議,就要進⾏表決。
(三)居⺠及家長已認真提出許多改善⽅案,也表達與開發單位溝通的意願,過去因疫情未能召開實體的溝通會議,解封後開發單位應舉辦相關溝通會議,誠意評估各種改善⽅案。並應待溝通有成果後,再召開初審會議討論,之後才送⼤會審查。
⼆、LG11站之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活、⾃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顯有加重影響情 形;對環境品質之維護,亦有不利影響,應環境影響評估法施⾏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 款、第5款,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非僅辦理環差: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 列情形之⼀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活、⾃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五、對環境品質之維 護,有不利影響者。…」。
(⼆)⽅案變更後,⾼架橋距⼟城國⼩教室僅17.7公尺。營運期間產⽣的噪⾳、震動,將嚴重 影響學童的健康、安寧。
(三)⽅案變更後,環差報告P6-41稱「最近之LG11站旁⺠宅(100公尺)」;然依本案基本設計報告,⾼架橋距⺠宅最近處僅0.02m、距合法建物亦僅 5.46m,不僅施⼯階段有鄰損風險,營運期間產⽣的噪⾳、震動等,亦將嚴重影響居⺠的健康、安寧。
(四)⽅案變更後,⾦城公園的完整性將⼤幅破壞,施⼯圍籬內的籃球場、溜冰場、舞台及辦公室等設施,均須拆除無法使⽤;且移植120株、移除4株喬⽊,縱⽇後補植,移植仍對居⺠珍視的老樹及當地⽣態造成無謂的損傷。
(五)⽅案變更後,軌道由直線變成短距離內連續彎曲,居⺠曾請教交⼤⼟⽊系單信瑜教授意⾒:「維持原案,技術上應該沒有太⼤困難」;「改線後…那個奇怪的形狀…和普悠瑪⼀樣當列⾞出狀況時這個站的風險比其他站風險⾼」。維持原案技術既然可⾏,捷運局不該改成安全風險較⾼的⽅案。
三、居⺠提出的各種改善⽅案,開發單位應認真評估:
居⺠提出許多改善⽅案,如:維持變更前的原⽅案;採⽤不同形態的墩柱;將墩柱設置於⼈⾏道上;軌道直⾏⾦城路上,站體移⾄機關20消防⽤地或和平路上停九共構宅;教室加裝隔⾳窗等。開發單位應認真評估各種改善⽅案。
四、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次專案⼩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就「變更⼟城都市計畫(機關⽤地、停⾞場⽤地、公園⽤地為⾏政園區特定專⽤區、住宅區、商業區)」案及「擬定⼟城市計畫(⼟城段247地號及忠義段16地號等49筆⼟地)細部計畫暨劃定更新地區及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已採納居⺠及團體建議,將計畫範圍「排除⾦城公園」。希望本件環評變更⽅案,亦不要破壞⾦城公園。
五、開發單位⾃承:「本案捷運⾼架橋⾏經LG11站旁之⺠宅,⾼架橋最外側之胸牆距離合法建物 5.46M」、「LG11站旁⺠宅與捷運⾼架橋橋墩基礎距離約13公尺」,但就對⺠宅的影響評估,卻以遠超過上開距離之100M進⾏評估,評估⽅式顯未能充分反映開發對居⺠⽣活環境的實際影響。
(⼀)本件變更後,極為靠近⺠宅、⼟城國⼩。開發單位為減輕噪⾳衝擊,規劃設置4米及2.5 米⾼隔⾳牆,然過去捷運環狀線噪⾳問題⼀再引發⺠怨,若隔⾳牆有效,為何不立即改善其他捷運路段的噪⾳問題?隔⾳牆是否有效,應詳實評估。
(⼆)⼜除了噪⾳,⾼達4米、2.5米的隔⾳牆,對鄰近⺠宅、國⼩的⽇照權、反光等問題之影響,亦應詳實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