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8.07核能二廠除役計畫審查地方說明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20/08/07

109.08.07核能二廠除役計畫審查地方說明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一、室內乾貯一步到位:

  (一)政府已同意將來要做室內乾貯,核二廠室內及室外乾貯預定地現況為空地,希望台電再努力一點,也希望原能會、經濟部及環保署協助台電縮短行政作業的時間,最好直接一步到位,不要先做露天乾貯,再移到室內;減少乾貯設施轉換時的安全風險,並避免同個場址兩種不同貯存設施,增加成本與貯存、傳送、運輸的複雜性;室外乾貯設施預定地較接近台二省道,對廠外風險較室內乾貯設施預定地更高。

  (二)前次環評公聽會後,張學植處長曾表示:室外乾貯將來會直接移入室內,不會有設施轉換風險。若所述為真(嗣後詢問台電其他人員,對方告知會有設施轉換,故不知何者為真?);室外與室內的散熱方式及適合的貯存設施,理應不同,直接將原設計放置在室外的設施,移置室內,縱使可避免設施轉換風險,但未按原設計之方式使用,長久的安全性應有疑慮,不建議如此便宜行事。

二、民間對乾貯設施之意見,建議納入考量:

  (一)盡量採容量小,易運輸的尺寸;萬一中途發生破損,要增加包覆,也較有可行性。

  (二)盡量選用「適合台灣環境條件」(如:靠近海邊、大屯火山群而非位於沙漠、建廠階段曾挖到硫磺湧泉、附近人口密集等)的較佳材質;避免使用缺乏實際使用經驗或他國試運轉階段,已發生過問題的設施(如:目前核二採用的型號,不僅較少使用實績且在他國測試時,曾有漏水問題[1];過去安全分析報告並曾提及提籃變更及空氣出口變更設計,未經美國核管會核准)。

  (三)先備妥再取出設施,再進行裝填(熱測試);不要將仍有大量用過燃料棒的用過燃料池,當再取出設施,避免發生需再取出之異常狀況時,竟得退回可能會波及其他用過燃料棒的用過燃料池。

  (四)若將來外運可能採海運,相關外運設施之落水測試,務必依照台灣的海域狀況訂出需符合的條件;而不是直接照抄依美國海域狀況訂出的測試條件。

  (五)過去安全分析時,審查委員曾三度要求「應做100%燃料破損+燃料最高溫度的狀況分析」,惟三度均遭台電拒絕。先後回應以「…意外事故分析僅須考量單一事件之影響…」、「100%燃料破損為假設性議題,只有在氦氣洩漏,空氣進入密封鋼筒內,造成燃料氧化,才有可能發生破損。既然氦氣洩漏則無內壓問題,故三者為獨立事件,不會同時發生」、「…本系統乾燥度要求極高…應不至於發生殘水導致破損事件…無鋼筒墜落碰撞之可能。因此無須進行100%燃料破損+燃料最高溫度的狀況分析。…」,然為避免核安風險,應假設最糟糕的狀況同時發生時,該如何因應?建議仍應進行分析,並就最糟糕的狀況,提出因應對策。

  (六)安全分析報告曾因尚未取得運送容器執照,而刪除「…密封鋼筒亦符合廠外運送之需求…未來有必要時也可被用作從混凝土護箱傳送至廠外運送護箱…」等文字;因相隔一段時間,目前是否已取得運送容器執照?未來外運規劃為何?

  (七)安全分析報告曾提及提籃變更及空氣出口變更設計,未經美國核管會核准。相隔一段時間,目前是否已經美國核管會核准?

  (八)過去曾規劃回收使用乾貯設施的混凝土基座。然可接受的輻射劑量,常隨科技對輻射危害程度的瞭解而降低,相關法令認為可接受的劑量,日後未必能夠接受。台灣過去曾發生輻射屋、輻射馬路等污染事件,仍建議無論是否符合法規標準,都不要回收再利用乾貯設施之混凝土基座。

三、台電在核二除役環評的公聽會曾提出將「核一二廠之核廢料,共同貯存於核二廠」之替代方案,該案除台電自陳的「統一管理成本較低廉」外,並有下列優點:

  (一)核一廠可完全淨空,不再貯存核廢料,省下該廠保防成本並徹底復原環境;在政府找到核廢料最終貯存場址之前,先示範一座核電廠連核廢料都清除完畢,完整除役的狀態。

  (二)驗證台電確實有核廢料「廠外運輸能力」,過去民眾常質疑台電的核廢料廠外運輸能力,核一廠和核二廠相距18.4公里,一般車程30分鐘,若能成功短程廠外運輸,較能建立民眾對未來長程運輸的信心;若目前短程運輸就有困難,也能預先檢視未來長程運輸可能遭遇的困難為何?如何避免?

  (二)核一廠曾因暴雨發生土石流災害,而該廠露天乾貯設施預定地緊鄰山坡及乾華土石流潛勢溪,讓人無法放心;核一的室內乾貯設施,需先拆掉其他設施才能興建,而核二室內乾貯設施現況為空地,若兩廠整體規劃,或可兩廠的室內乾貯一步到位。

四、希望台電說明蘭嶼的核廢是否會先回到原廠?

  蘭嶼人並未使用核電,過去政府曾承諾遷出蘭嶼核廢,迄今未能落實。長期將低階核廢料貯存在蘭嶼,不僅不公平也有違政府誠信。尤其蘭嶼核廢貯存場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安全之存放場所[2],希望盡早將核廢料遷出蘭嶼。

五、土石堆置場應注意安全:

  土石堆置場預定地與室內乾貯設施及新建低放貯存庫預定地,位置接近,希望相關規劃注意安全,事先考量最惡劣情境,避免日後因地震、強降雨等因素,造成土石滑落,影響核廢貯存設施安全。且盡量從土石堆置位置及高度等,就避免風險,而不要只仰賴工程手段避險。

六、除役後原廠址是否有再生能源規劃:

  (一)核二除役後的減少的電力,應盡量用「節能」及「再生能源」取代;

  (二)媒體曾報導台電不排除在核二、核四,進行地熱調查和開發,目前進度如何?

  (三)核二除役階段,仍會有一些人工建築物,建議可在適當地點設置再生能源。

七、應規劃海上疏散:

  核二除役階段,用過核燃料尚未遷離廠區,仍有核子事故風險;就居民關切的核災疏散部分,除了陸上疏散,亦應規劃漁民的海上疏散,除減輕陸上疏散的交通負擔,並可保全漁民重要的謀生工具船舶不被汙染。

八、海岸退縮風險應充分考量:

  室外乾貯場址北側海岸地形,曾在70年至88年18年間退縮30公尺。雖台電曾認為公路主管機關會進行海岸之保護、海岸變化不大。但系爭乾貯設施為台電所有,台電仍應自行考量海岸環境變遷之風險,並預擬海岸退縮之因應對策。

九、風險較大的工作項目(如:移出核燃料、反應爐拆除等),應避開人潮較多的時段。

十、除役過程應落實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

  (一)資訊公開包含過去運轉期間事故檢討、其他國家除役階段遭遇的問題與解決方法、除役進度、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尋覓進度、輻射監測等,各類除役相關資訊。

  (二)公民參與包含:定期與居民開會、平行監測等。

十一、除役、核廢處理專業人才及民眾參與的培育:

  (一)過去核工教育多偏重核能發電,未來如何「安全除役核電廠」和「好好處理核廢料」?更為重要,且台灣或其他有核電的國家都有相關人才需求,希望原能會、台電能與核工相關教育機構溝通,與其期望老舊核電延役或爭議不段的危險核四續建,不如為國培育除役及核廢處理人才。

  (二)原能會及台電應該多和其他有除役及核廢處理經驗的國家學習、經驗交流,並考量台灣本身的環境條件進行檢討、修正。

  (三)核廢料最終貯存場址的找尋過程,需充分的民眾溝通,經濟部、原能會及台電內部應早日培育相關人才;甚至政府應培力民眾討論核廢議題(如:過去原能會曾舉辦讓居民、團體和相關單位一起學習輻射監測)。

  (四)台電北部展示館,早期多宣傳核電,未來應轉型多做核電除役、核廢和節能、再生能源等能源教育。

  (五)台電北部展示館的展示裝置曾說明:核一、二廠有海嘯牆可抵擋海嘯。但印象中原能會雖曾要求台電興建海嘯牆,提高防海嘯能力6公尺;但台電以核一、二廠即將除役,海嘯牆成本太高,拒絕未做;沒做的工程,不該拿來宣傳誤導民眾。此外,若高階核廢料短期內無法移除核電廠,核電廠抵禦海嘯的能力,仍應多加考量。

 

 



[1] 依台電公司員工「參加美國用過核子燃料亁式貯存設施技術交流會議」出國報告,可知:核二廠亁式貯存設施於99年11月12日由美國NAC公司得標,惟至101年5月該公司最新的MAGNASTOR之設計,在美國仍然沒有運轉實績;再依101年12月台電公司員工「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亁式貯存設施採購契約之管考」出國報告,可知:美國的McGuire核電廠,亦係採該國NAC公司MAGNASTOR亁式貯存設施,該設施需要封閉式冷卻水系統提供密封鋼筒外部表面之熱移除,然當McGuire核電廠第一次試運轉MAGNASTOR亁式貯存設施時,發現有漏水情形;第二次試運轉,仍有漏水情形。

[2] 放射性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說明書附件編號B-2623第23、24頁指出:「…蘭嶼貯存場貯存壕溝底部之高程,距離最高地下水位面尚有約3公尺以上之距離…貯存場於88年7月安裝乙套入滲雨水廢液蒸發系統,處理入滲雨水;經蒸發處理後之蒸餾液含鈷-60、銫-137之濃度每公升均小於2貝克…蘭嶼地區天候高溫、潮濕、多鹽份,且貯存場已經啟用二十幾年,早期貯放的放射性廢棄物桶外表已有油漆剝落或鏽蝕,少數廢棄物桶並有固化不良的情形…廢棄物桶鏽蝕會影響第二道障壁之功能…」、蘭嶼貯存場災害防護總體檢初步報告第貳-10、12、13頁亦指出:蘭嶼貯存場:「…97年...4級地震1次…96年…3級地震5次…95年…3級地震6次…94年…3級地震9次、4級地震1次…93年…3級以上有感地震26次…92年…有感地震1次…本貯存場西側靠近山坡,具有發生落石、坍方及山洪之潛能…侵蝕溝處間有土石滑入排洪渠道也定時予以清理…」。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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