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單) 2020年7月7日竹圍福海宮文資審議 書面發言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2020/07/07
2020年7月7日竹圍福海宮文資審議
書面發言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一、桃園市文化局長年怠於公告福海宮「歷史建築」身分,顯已怠於保存文化資產之職責!

桃園市已於106年7月3日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名稱為『竹圍福海宮』,登錄範圍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範圍訂定,並俟登錄範圍確定後辦理公告」,而歷史建築應登錄的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依據文化部之解釋包括「歷史建築本體所座落之土地地號面積」以及「與歷史建築保存價值必要且不可分割範圍之土地地號面積」等部分。此部分乃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應進行審議之標的,而非其他單位所得代以審議。

對此,桃園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應會同地政機關確認應登錄之土地範圍地號及面積,而非推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範圍訂定,桃園市文化局以此理由,未予公告。目前,尚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之面積或範圍尚待測量但先行公告以確保文化資產不被破壞之個案,但桃園市文化局非但反其道而行,更將其應盡之責任推諉予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106年會議決議附加法律所無的條件,造成福海宮至今仍無歷史建築之身分,顯已怠於其保存文化資產之職責!在尚未公告之期間內,恐因福海宮無暫定古蹟或任何文資身分受到保障而遭到破壞或毀損。

 

二、文化資產所有人無權撤回已經審議應登錄之歷史建築之申請。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本基於政府普查以及人民提報,開啟國家對文化資產審議是否應予保存之義務,文資法第17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規定雖賦予建物所有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一旦經審認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政府即有文化資產之保存義務,依法就該建物指定登錄為文化資產。其廢止,亦應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之規定,但第7條之內容從無所謂「建物所有人不同意登錄為歷史建築」之相關規定。

自早期文建會100年函文至今文化部之相關函文解釋亦再三強調辦理私有文化資產保存,無須經所有人同意始得進行審查,僅就指定登錄過程中給予陳述意見,事後如有侵害所有人權利時賦予其提起司法救濟之權利,今既然已確認福海宮應登錄歷史建築,而桃園市文化局卻違法未予公告之情形,呼籲桃園市文化局應先予公告,而非趁此機會重新推翻過去所認定應登錄歷史建築之決議。

 

三、福海宮本身建物無論是多為國寶級技師施作,隨著技師年歲已大,福海宮的文資價值更顯難能可貴,且福海宮本身與當地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息息相關,適宜原地保存,不宜任意拆除遷移,毀損建物本身精細的雕琢工匠的巧宮妙手。

福海宮有其傳奇歷史流傳於民間,其信仰更成為在地人重要的精神依靠,民國79年其登錄為古蹟的廟體雖遭遇火災,但其修復是由臺灣大木作國寶梁紹英先生負責規劃設計,集當時國內名家名匠之巧手重新修復整建,無論是鏤空的藻井雕飾屋或是帶有教育意義的字畫、石雕、交趾陶等,整棟建物採用木作鑿空崁榫,完全沒有用到一根釘子,若經拆除後,實難異地重新還原,其精緻的雕琢作品更可能在遷移中損毀,本此重新會勘,理應將重點放在確認保存範圍,但反而藉機檢討福海宮的文資身分以及保存方式。顯不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其中更有文資委員以福海宮位於第三跑道尾端妨礙飛安安全等,但此問題早經參與航空城規劃的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系林志棟教授表示原地保存沒有任何飛航安全問題,我們強調文化保存和都市開發是可以兼容並存,甚至信仰本身帶給在地信徒的生活安定感以及精神生活遠大於開發後居民不一定能共享的開發利益,文化基本法確保人民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第9條更明文規定,私有文化資產必要時得依法徵收,文資法第37至39條亦規定,都市計畫應配合文化資產保存計畫調整,文資委員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權力相當具有影響力,我們呼籲,桃園市文化局應依法盡速公告登錄福海宮文化資產之身分,如有被拆除破壞之危險,文化局甚至文化部都應即時介入定為暫定古蹟以妥善保存福海宮的文資價值。

(福海宮提供)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關鍵字
#環境政策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