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會議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郭鴻儀律師 書面意見
同前次發言所述,原不存在所謂「竹東鎮(工研院暨附近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自無「變更」主要計畫之可能,本案應是以「竹東鎮(工研院暨附近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取代並同時廢止「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案」,兩者規劃目的及內容均不相同,本案應屬「新訂都市計畫」而非「舊都市計畫變更」,請新竹縣政府應依法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新竹縣政府自陳於民國(下同)94年通過「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環境影響評估書,後因計畫人口數量增加,須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但新竹縣政府選擇更名為「擬定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以下簡稱「竹東鎮細部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重新辦理環評(經98年12月14日公告審查結論)。
觀諸「竹東鎮細部計畫」環說書第五章所載:「本細部計畫依循『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 縣轄部分(竹東鎮)』(以下簡稱主要計畫)之指導」,更足見自始至終均不存在所謂「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主要計畫」。
就此部分,於法存有疑義,新竹縣政府能否在不同規劃目的之主要計畫下另擬定「竹東鎮細部計畫」?原主要計畫如已不符合規劃目的,其後續係基於完全不同之規劃思維重新劃設區位,依我國都市計畫法制未明文規定下,此情形似應以擬定通過新主要計畫同時間廢止原主要計畫,應無法在完全不同規劃目的及內容情形下,以「延續」舊主要計畫方式進行「通盤檢討」之可能。
退步言,縱使認為「竹東鎮細部計畫」環評已於98年12月14日有條件審查通過,距今已10年有餘,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辦理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亦請新竹縣政府說明之。
新竹縣政府雖函詢農委會相關意見表示:
依上述農委會之意見,應先調查竹東鎮現有從事務農之居民人數(包括地主及非地主),進一步推估維持農業產值之合理土地面積,並依照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是否為在地農業產銷班之主要農業生產地區,規劃合理之農業區範圍及面積。
然,新竹縣政府於本計畫書第參章第三節「社會經濟」對於一級產業之相關調查數據,付之闕如。第四節「土地使用」之現況調查,現行計畫劃定為工業區使用之土地多為耕地使用,依據計畫書第3-33頁圖3-13,本計畫預計劃設為工業區之大範圍土地現況均為農業使用。是以,究竟目前計畫範圍內務農情形為何?現況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是否為現行農業產銷班等主要農業生產地區?請新竹縣政府詳加調查釐清。僅憑土地所有人是否參與區段徵收意願作為對於農業用地劃設依據,與前揭農委會之函文顯有不符。
依據國際金融機構(IFC)為了融資予開發者進行各種開發行為由各國金融機構自主簽訂之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其中判斷是否應予融資之八大環境和社會可持續性績效標準之一即「土地徵收及非自願性遷移」議題(可參附件)。其中非自願性遷移包括「實體遷移」及「經濟遷移」兩類。前者攸關居住問題,後者攸關開發後是否造成在地居民基於土地之生計(包括耕種、畜牧以及收穫自然資源等維持生計等活動)。我國對於土地開發尤其涉及非自願性遷移等補償時,其考量之社會經濟影響,遠不及於國際赤道原則所定並持續滾動檢討的績效標準。本計畫開發範圍內多為農業土地使用,且環境區位敏感,依本案計畫書第參章發展現況分析第3-2頁,四級坡以上地區佔計畫範圍15.13%,第3-5頁有新城斷層通過計畫土地範圍左上住宅區及產業專用區,鄰近亦有竹東斷層及大平地斷層,另有寶山背斜和柑子崎相斜等特殊地形,參酌其他水資源、人文產業地景以及本計畫位於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坡地、地質敏感區、鐵路兩側限建地區及公路兩側限建地區等環境敏感區位。新竹縣政府除應依法審慎進行政策影響評估,納入都市計畫規劃考量。對於工研院有關研究專用區及產業專用區之需求規劃,則應以全國國土計畫之格局,以及現有全國科學園區及工業用地之需求,重新思考本計畫產業用地之實際需求。
依本計畫書第3-14頁表3-4顯示竹東鎮人口長年維持在9萬6千至9萬7千人之間,而本計畫區總人數則維持在3千餘人,且近幾年均為負成長之情形(106年為3,265人)。依計畫範圍內有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等敏感區位,實不宜由原2,500人提高至23,000人,且新竹縣政府現階段對於廢棄物之處理量能不足,新竹縣政府應務實考量農、工、保護區及居住需求,擬定合理之計畫人口數。
上述意見,敬供委員參酌。
中華民國2020年6月24日
郭鴻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