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 109.05.07 立法院「多元垃圾處理計畫」公聽會 郭鴻儀律師 發言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2020/05/07

檢討「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公聽會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郭鴻儀 發言意見

「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自民國(下同)106年至111年度為期6年期程的計畫,至今已走到第三年,但對於計畫工作事項、若干執行目標似乎未見有任何具體進度,近期包括新竹、花蓮、彰化等縣市陸續開始提出興建焚化爐的工程計畫,足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並無法透過「多元」方式解決垃圾問題。而臺灣有限的土地空間,以及當前空氣污染、全球暖化及碳排放的種種因素考量,我們實在不應選擇回頭以興建焚化廠或掩埋場的方式處理垃圾。

從「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內容來看,這項計畫處理的問題維度,也並非以所有廢棄物作為處理對象,而僅限於一般性的家庭廢棄物(可燃、不可燃)以及廚餘堆肥等問題。但未對工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或商業產品過度生產所產生的廢棄物等,甚至是家庭廢棄物的來源如日常用品製造以及廚餘量等問題控管納入考量。對此,我們認為必須整合一套系統性,從(一)垃圾源頭減量(二)垃圾蒐集分類(三)資源化再利用途徑以及(四)最終處理等流程路徑,逐一盤點檢討,擬訂一套廢棄物的「管理」機制。並且在既有的垃圾處理空間,以及有限的發展條件,我們應當優先提出具體的垃圾減量目標和規劃。

對於「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現階段的執行,因無法掌握相關計畫執行內容,故僅以下列提問和意見,供各位先進參酌:

壹、有關於計畫目標與現實執行的落差

一、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

(一)、依據計畫主要工作項目,應訂定有關「焚化廠效能診斷作業指引」以及「焚化廠升級整備規劃方向指引」以辦理既有焚化廠的健檢和先期規劃,銜接之後焚化廠的升級整備工程。但此部分未見有相關指引規範的內容,過去曾有就此議題舉行研議,但相關成果是不是已經有具體的執行方案並且開始實施?希望能有更明確的說明。

(二)、目前既有24座焚化廠能夠處理多少垃圾量體?是否足以處理各縣市目前每日垃圾的產生量?現階段尚有處理餘量的焚化廠為何?建議能先以既有焚化廠的跨域調度,逐一就既有廠進行升級整備,避免另闢新場址興建焚化廠。

(三)、焚化廠主要的功能在於垃圾處理,至於利用焚化廠發電等使用,是額外的附加價值,不宜為鼓勵民間焚化廠作為發電使用,反而造成民間大量浮濫燃燒垃圾的結果。

二、健全區域合作機制

(一)、在無法掌握各縣市垃圾處理量能以及各縣市垃圾目前每日的垃圾處理量體前,很難具體討論區域合作機制的方式,縱使透過獎補助方式提供待處理誘因,重要的問題仍是各縣市到底能夠處理現有垃圾的能力情形,再由中央協調分配。

(二)、另建議是不是可能採取由地方(在地社區、鄰里或大樓)到政府(垃圾處理機制)的運作方式,例如推動鄰里、社區大樓公共空間的堆肥場域,委由垃圾清運或相關業者統一蒐集,再交予政府統一分配處理,其他垃圾如能採取由地方性先行自主處理,轉化為資源物質(肥料或可再利用資源)再由政府接手後續一般居民無法處理的部分,應可降低政府處理的垃圾量。跨縣市間,可透過垃圾處理場域的轉型(例如已無法更新的焚化廠轉型為其他資源化設施),透過區域互助合作的方式,建構全國性的垃圾處理系統。

三、環保設施效能提升工作

目前採用先進技術處理垃圾(或廚餘)的前處理、中間處理等進度為何?這樣的機制,有沒有可能是透過社區的垃圾處理系統先行處理,再由政府處理末端的垃圾最終處置?

四、離島地區垃圾妥善處理、循環經濟政策推動

循環經濟的推動,包括製程原料採用可再利用的循環物質,而不單單只是廚餘的回收使用或能源化,生質能發電的想法固然良善,但建議仍應配合「能源政策」一併檢討,倘能結合地方鄰里建設,改建地方老舊活動中心或適宜空間,以生質能發電提供在地公共設施或空間的發展,建議以在地化規劃垃圾處理,並將垃圾轉換為公共資源或可再利用物質,供在地社區使用。

貳、強化社會溝通:導入社會影響評估制度

在「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提及「民意」是推動的限制條件。但自1970年以來,重大開發行為或嫌惡設施的興建,越來越倚靠「社會影響評估制度」來管理開發行為的社會影響風險,其中重要的核心概念包括在地社群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權利、充分獲取資訊以及對計畫瞭解、諮商的溝通管道、居民參與規劃以及決策的權利,確實掌握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最小騷擾的情形下,減少民間抗爭的可能性。

参、其他建議

一、檢討垃圾減量分流以及流向追蹤,配合經濟部針對產業工業製程的檢討、以及民眾消費習慣的宣導及改變。

二、加強民間既有垃圾處理業者或機構之監督和技術升級。

三、焚化廠的氣電共生、生質能發電,是不是符合循環經濟的想像?廢棄物再利用應當使廢棄物回到永續循環利用,而非另外造成其他的環境污染,生質能發電仍應配合既有能源政策評估,訂定合理的廚餘生質能發電供應量,避免為提供發電變相造成更多的廚餘浪費。

四、101年曾擬訂「垃圾處理政策」並辦理政策環評,建議重新擬定廢棄物整體政策並辦理政策環評。

五、反對繼續開發任何有關垃圾掩埋場以及新設焚化廠,垃圾填海規劃更嚴重影響海洋生態保育,不應採行。。

六、建議地方政府研議分散式社區參與的垃圾處理機制,由社區先行實施垃圾資源化,降低垃圾量,資源化物資直接回饋在地社區。

七、有關資源再利用品質管理:沒有好的原料就沒有好的成品,倘我們無法掌握焚化廠所燃燒的垃圾成分狀況,灰渣或飛灰的再利用都難以使居民安心使用。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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