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要求:驅離必須先行與利害關係人「協商」;其法律程序需給予受影響的人「真正磋商的機會」、「充分、合理的通知」、「合理的時間預先得到資訊」;聯合國《關於出於發展目的的搬遷和遷離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準則》,亦強調:預先有效傳播有關訊息;舉行公開聽證,向受影響的人及其維權者提供機會,提出對搬遷決定的質疑和/或提出備選建議以及他們的要求和發展重點;應充分探討可能替代搬遷的所有方案;有效地提供對話和協商的機會等。
大浴室目前有院民居住,相關修復在利用計畫,應落實上開人權保障要求。其他不在本次討論範圍,但有人居住之院舍,日後若送審,亦應落實相關人權保障要求。避免曾經歷迫遷的院民,再次承受迫遷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