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意見)「我想被納管!傾聽臨登工廠心聲 請給我一條生路!」立院公聽會 -- 本會郭鴻儀律師 書面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2020/03/27

「我想被納管!傾聽臨登工廠心聲 請給我一條生路!」公聽會

本會郭鴻儀律師 書面意見

 

(photo credit:蔡嘉陽 / 出處:https://www.flickr.com/photos/waders/202864136/in/photostream/)

會議時間:民國(下同)109年3月27日下午13:30

會議地點: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

撰稿單位: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郭鴻儀 專職律師

 

  對於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既有臨時登記工廠及105年5月19日以前之未登記工廠,於109年3月的日向立委陳情要求放寬納管,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繼續經營之意見說明如后:

 

意  見

  主管機關應針對位於「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之既有臨時登記工廠及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事業之未登記工廠,給予遷廠之合理輔導期限及輔導措施。並優先投注輔導資金及技術予既有臨時登記工廠。

 

說  明

壹、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之規範目即在確保各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所公告之區位,不宜有任何工廠設立。「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基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7條第3項之授權,以此限制105年5月19日以前之未登記工廠及既有臨時登記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自不宜另開例外容許特定登記工廠於公告範圍內繼續設立經營。

ㄧ、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規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納管:…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二、觀其立法目的即「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仍不得有影響環境或安全之虞,或妨礙地方發展等情形,參考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爰於第一項但書列舉三款不得申請納管之情形,說明如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因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於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之情形。例如水利法第78條第4款河川區域禁止設立工廠;水土保持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經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汙染性工廠等情形,爰訂定第2款。」

是可知,對於納管未登記工廠除考量低污染事業外,尚須考量各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及安全之考量,顧及其主管區域之發展環境是否不宜工廠設立之情形,目前已由各主管機關公告28類不得申請納管特定登記工廠之地區。

 

貳、有關農委會公告約23萬公頃之「農產業群聚地區」,其規模低於「特定農業地區」33萬公頃以及「一般農業區」24萬公傾之範圍,為確保農業發展,避免農地破碎化,使23萬公頃群聚地區成為完整的農業土地,應逐步輔導區域內臨時登記及未登記工廠遷移出群聚地區之外。

ㄧ、依2018年NGIS國土資訊網資料顯示,我國現有代表優良農地之「特定農業地區」33萬公頃、「一般農業區」24萬公頃。農產業群聚地區僅劃設23萬公頃。農委會既已明確表示,「農產業群聚地區」的劃設,即便是2016年5月20日以前既存的低污染工廠「就地輔導」原則,依法這些工廠必須搬離,使這23萬公頃成為完整的農業地區(見環境資訊中心報導,【農地工廠輔導2.0上路】守住乾淨農地「農產業群聚地區」全台23.4萬公頃 不能納管只能搬)其目的即在於確保我國保有一定面積之完整農業發展地區,以落實農委會引導國內農業朝向規模化、集中化經營,確保優質、安全之農業生產區域,是以,限制既有臨時登記工廠及105年5月19日前之未登記工廠於「農產業群聚地區」區域內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二、既有臨時登記工廠或105年5月19日以前之未登記工廠如位於各主管機關公告「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既已無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自應依法遷廠或拆除,惟考量對產業影響衝擊,主管機關自應規劃合理之遷廠期限,協助擬訂遷廠計畫或輔導轉型,且既有臨時登記工廠已投注相當之經營成本,主管機關應優先協助既有臨時登記工廠遷廠或轉型。

三、對於受影響之既有臨登工廠,應適當給予一定輔導期限及協助,降低產業衝擊。但工廠管理輔導法並非僅以經濟發展至上,架空所有土地管制法規,或以工業發展凌駕於其他產業之上,仍須兼顧土地環境安全以及其他產業(尤以農產業)發展等面向。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關鍵字
#工輔法
#農地違章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