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環境犯罪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務,是台灣現今最為迫切的需要。所謂「環境犯罪」,可廣泛定義為:「任何對他人生活環境造成不利影響之作為或不作為」。這裏所說的「環境」,當然包含乾淨的空氣、水、土壤及食物,但也包含森林、海岸,野生動物、人類社會,及其他林林總總構成我們周遭世界的生命體系。
根據最近一份由耶魯大學及哥倫比亞大學與世界經濟論壇(歐盟)執行委員會共同策劃的研究報告指出,在「環境永續性」方面,台灣在146個國家中,名列第145,僅在北韓之前,落後於芬蘭(1)、巴拿馬(28)、日本(30)、美國(45)、泰國(73)、南韓(122)、中國(133)、海地(141)、伊拉克(143)。
空氣、土壤、水的品質方面,台灣的自然環境,近五十年來正以驚人的速度遭到破壞。根據台灣當地報告(例如最近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所提出的一份報告)指出,汽車擁有數增加、工廠及廢氣污水排放、水庫優養化、可耕地與天然海濱日益減少、癌症、自殺、離婚、壓力及其他健康與社會問題的急遽增加、以及來自「髒工業」(即水泥、石化、鋼鐵等高污染產業)的經濟產值比例增加等,是台灣越來越不宜人類居住的主要因素。
這些教人寢食難安的報告,一般大眾似乎安於接受。究其原因,無非是所有「非人類聲音」(如動、植物等生命體)所使用的語言,人類尚待學習,故而它們鮮能訴請法律救濟。但即令是依現行法律體系有權利且能夠表達意見的人類,這環境犯罪的最大受害者,卻是最無能為力的族群:人們對於本身不可剝奪的權利遭到侵害,往往無法抗拒,對於所受到的傷害,往往無法清楚表述,對於有助於矯正、補償其所受傷害的法律服務,往往無法負擔費用。
就此而言,台灣與多數國家無異。富有乾淨空氣、水、土壤及豐沛生命的地區,僅在與外界隔絕時,方得以免受外人剝削。一旦建造公路、港口,或一旦船艦或飛機能迅速抵達,其乾淨的空氣、水、土壤,及多樣性的動植物,便離死期不遠。
台灣在正式教育、健康、年齡結構(年齡結構是永續社區一項重要指標)上排名較低的社區,都是出入相對不易(最近才較為便利)的地區。而這些社區,往往是位於環境犯罪率(如非法傾倒、非法開採、非法燃燒、濫用殺蟲劑、空氣、水、噪音、土壤污染,棲息地破壞等)較高的鄉鎮市。
雖然一地區居民的財富或所得,與其環境惡化未必有所關聯,然而,台灣的環境犯罪,就某方面而言,與金錢給付有直接相關性,即封口費--或美其名為「回饋金」--的廣泛使用。大多數開發案都會在預算內編入這筆資金,其用途是減少當地反對,或是直接或間接收買當地重要人士的支持。結果常常是人民在不知不覺中放棄了環境權,而在知情後憤憤不平。他們如果充分知悉開發的後果,即使出價再高,也不可能賣土地,或是貪於金錢補償,而對電廠、焚化爐、公路、垃圾掩埋場的興建做出讓步。縱使有少數人會接受,事後也會承認,他們所付出的代價,實在遠高於所獲得的金錢補償。
最易受開發案蹂躪的,莫過於農漁民或原住民的居住地區。這些農漁民或原住民,擁有奠基於土地與群落的淵博智慧與經驗,但大多缺乏正式的教育與知識,對於所謂「現代企業」的運作方式,尤其是企業及地方(或中央)政府官員就當地區賴以維生的資源(即土地、空氣、水)達成祕密交易的方式,不甚瞭解。
台灣環境犯罪活動最為極端的案例,如:雲林縣麥寮鄉離島工業區,台東蘭嶼核廢料貯存場,RCA桃園場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悲慘事件,前國營企業台南台鹼安順廠等。在台灣,環境犯罪事證歷歷,見於日常生活各層面,如戴奧辛食物、噴射機噪音,空氣骯髒,飲用水污染等。
企業與政府告訴我們,要拼經濟,要就業,就必需做出「必要的犧牲」。但如果國內生產毛額成長,是因交通事故、罹患癌症、油輪漏油所促成,我們就必須懷疑,這樣的經濟有何意義;如果外籍勞工輸入數目,直逼原住民族人口總數,我們就必須懷疑,這樣的就業機會有何意義。
舉出一個簡單的事實:環境沒有我們,自可欣欣向榮,但我們沒有乾淨、健康的環境,生命品質便大打折扣。要改變現狀,尚有機會,但需各行各業的人,共同付出、努力,方可達成。
身為期待廣泛宣揚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我們可以幫助民眾更加瞭解自己的環境權,並教育民眾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的環境權不受侵害。例如可對環境罪犯,或其他因無視法令或或執法寬鬆而助長環境犯罪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法律似乎永遠無法貼近社會需要。但,與他國相較,台灣環境保護法令或許可謂相對適當。即令如此,台灣擁有規定完善的環境基本法(二00二年十二月施行生效),就此而言,可謂相當進步。依該法規定,環境保護應優先於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第三條),且一切環境污染、破壞,最終應由政府負責(第四條)。
然而,除非過程中的所有參與者(如法官、檢察官、律師、政府官員等)都有同等決心與觀念,將這些環保法令用做是教育人民(消費者及企業)的工具,否則將形同具文,對改善環境,鮮有助益。台灣有一小群但聲勢日益壯大的法律工作者,正利用其經驗和專業,讓人民更加認識環境犯罪,更積極敦促政府官員嚴格執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成立宗旨,在促使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知悉:在防制環境犯罪上需要其專業協助。本協會是由私人律師事務所資助,位於台北市,理事長為原美國籍現已歸化台灣籍的文魯彬外國法事務律師。
原文刊載於:台南律師通訊第一一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