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6.27 二林精密機械產業園區二階環評專案小組
第3次初審會議
本會蔡雅瀅律師發言內容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由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提供)
一、本案應優先利用鄰近閒置科學園區、工業區,而非犧牲珍貴農地:
(一)截至108年6月26日止,彰化縣待租售之工業區(不含科學園區)土地高達82筆,面積合計1,709,205平方公尺;若擴大至整個中部地區,待租售之工業區(不含科學園區)土地更高達206筆,面積合計2,627,249平方公尺。鄰近的中科二林園區,面積高達631.23公頃,出租率僅18.86%;而面積36.58公頃的中科中興園區,出租率亦僅47.07%。彰濱工業區的開發犧牲了無數海洋生物;中科二林園區迫遷農民、犧牲農,目前卻均有大量閒置空間,本案應優先使用鄰近既有閒置園區,而非犧牲珍貴的農地。
(二)開發單位宣稱機械業不適合進駐彰濱工業區云云。然彰化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網站卻介紹:「彰濱工業區擁有多項優點,包含產業聚落完整、公設完備及土地租售價格優惠,廠商投資經濟實惠…等。其中彰濱工業區的鹿港區以發展精密機械、金屬及玻璃產業為主」[1];且彰濱工業區實際上亦已有多家機械業進駐,包含27家生產中、3家建廠中。
(三)彰濱工業區目前設置佔地140公頃全國最大的地面型太陽能光電場。然工業區土地可多層次利用,下方設廠房、屋頂再蓋太陽能板,直接將填海造陸犧牲生態取得的珍貴土地,做為地面型態陽光電場,實在太過奢侈。本案應優先使用彰濱工業區閒置土地,並多層次設置再生能源,將使用綠能之占比大幅提高,而不要侷限10%。
二、產業聚落形成不易、農地污染不應擴散,應維持彰北工業、彰南農業的規劃:
(一)開發單位主張要「帶動群聚式移轉」(見今日簡報p29)。然產業聚落形成不易,過去彰北與其緊鄰的台中經長期發展,始逐漸形成產業聚落,能否順利移轉到距離較遠的彰南,本有疑問。
(二)況彰南係我國重要的糧倉,理當盡力避免工業污染入侵。從國土利用合理性角度,應維持「彰北工業、彰南農業」的規劃。2017年8月,農委會曾分析要維持臺灣安全存糧,約需74至81萬公頃農地,但農地資源盤點結果,僅68萬公頃土地可供糧食生產,遠低於安全存糧所需用地。本案基地為台糖萬興農場,台灣面臨農地破碎化問題,台糖農地是全台少有的大面積農地,不應輕易轉作工業使用;尤其本案周圍亦為農地,若開發為工業區,易污染鄰近農地,影響糧食安全。
三、關於水資源部分:
(一)中部地區水資源不足,不宜再規劃增加用水量之開發案:
1、水利法第18條:「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二、農業用水。三、水力用水。四、工業用水。五、水運。六、其他用途。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可知我國就用水順序,設定農業原則優先於工業之價值。
2、本區規劃平均日需用水量8,050CMD(見簡報p21),中部地區水資源不足,農民長期忍受分區輪流灌溉之苦[2],過去中科二林園區搶水曾引起受害農民抗爭,不應於二林園區旁再規劃增加用水量之開發案。
(二)本區地下水水位高,園區開挖過程會造成珍貴的水資源大量流失。
本開發區地下水位約在地表下1.1~3.1公尺左右(見環說書p6-30),園區基礎開挖深度卻在4.5~6公尺左右(見環說書p7-1),園區開挖過程會造成珍貴的水資源大量流失。
(三)再生水用於綠地澆灌、道路清洗、灑水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疑慮:
1、開發單位規劃再生水用於綠地澆灌、道路清洗、灑水等(見簡報p21),但此種做法有可能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2、開發單位主張砷、銅、鎳、鉻等化學物質,約百年才會達監測標準,宣稱影響輕微(見簡報p23)。然當地主要使用地下水,長期飲用受「低劑量」污染的水,或食用受污染的農作,造成之健康風險仍應評估。況精密機械製程可能使用多種化學物質,並非全部均有監測。應將園區設置在非使用地下水的地區或100%回收廢水用於製程。
(四)再生水成本高,廠商未必願意使用。再生水使用具體執行計畫是否可行?應於環評階段釐清,而非以若不可行,則暫停招商(見今日簡報p21),蒙混。
四、本區環境風險高,建議另覓適合場址,避免廠商進駐後受害:
(一)本區原為濁水溪古河道,地質鬆散,屬土壤液化高潛勢區且為地層下陷區、地下水水位高、歷史上有過強震,環境風險高,建議另覓適合場址,避免廠商進駐後受害,甚至殃及鄰近農地。
(二)土壤液化等環境風險之改善成本,應於環評階段事前分析精算,避免開發到一半,才發現根本不具開發的經濟效益,或是為節省成本,甘冒風險。
(三)開發單位為避免自己受害,而將基地墊高,可能造成鄰近地區更易淹水,實屬以鄰為壑。
五、若「只租不售」就不具開發誘因(見今日簡報p31),則本案開發的真實目的,究係廠商確有用地需求?還是只有炒地皮的售地需求?珍貴的大面積農地不應該被當成土地炒作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