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機已久的核能一廠兩部機組,運轉執照已於去(107)年12月6日及將於今(108)年7月16日到期,對於台灣第一次有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本會寄予最大祝福,希望除役過程一切平安順利,但仍要提醒:
一、關於乾貯場場址安全性:
(一)目前核一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規劃設置之地點,緊鄰豪雨時有土石崩落情形之山坡及乾華土石流潛勢溪,若用過核燃料立即移出廠區有困難,至少應在廠內另覓相對安全之地點。
(二)台電答覆說明稱:乾式貯存場場址不會受到上游土石流災害影響;106年6月2日北海岸超大豪雨侵襲,證實相關水保加固工程發揮功能;乾貯地點經評估安全無虞云云。惟查:
1.六二雨災後實地現勘觀察,土石有可能自側邊山坡崩落(如:靠近下游的電塔即隨山坡土石滑落),未必來自上游,目前乾貯場場址緊鄰山坡仍有風險,建議考慮重新選址。
2.目前全球面對極端氣候、旱澇失調的現象,106年6月2日北海岸超大豪雨未必是核一廠可能面對的最大雨災,且該次雨災每小時降雨114毫米,低於原設計值每小時降雨140毫米,但災後現勘觀察,乾貯場址旁的山坡顯有土石裸露情形,並以帆布覆蓋,雖未成災,仍令人無法安心。
3.若台電堅持先將16座乾貯設施建於該處(此為假設語氣,絕非認同選址),應評估並選擇縱場址旁的山坡整個崩落,也不會覆蓋、影響到的地點。
二、關於乾貯設施出氣口阻塞風險:
(一)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總體檢初步報告第参-13頁曾提及:「…進出氣口被阻塞後,必須以人工清除處理,堵塞物必須於85 小時內清除完畢,以避免混凝土護箱溫度超過法規限值…」,而2010年國道走山事件,並無輻射污染問題,卻耗時一周才搶通;用過核燃料露天乾貯設施若遭土石掩埋,有設備受損輻射外洩之風險,除建議另覓安全地點外,建議從國道走山事件學習經驗,強化不幸發生土石掩埋的清理及人員安全防護的模擬與準備。
(二)台電答覆說明稱:將有輻射防護人員陪同,先做輻射強度量測,在做移除土石堵塞物的工作云云。惟查:
1.除量測輻射強度外,應考量萬一土石堵塞併同輻射外洩,如何兼顧移除堵塞與人員安全?
2.最好在場址選擇與風災、雨災、強震等災害應變措施,就事先避免發生乾貯設備遭土掩埋、破壞的狀況。
三、關於室內乾貯部分:
(一)台電答覆說明,就核一廠用過核燃料「室內」乾貯設施完工啟用期限,由原訂127年12月31日提前10年,改為117年12月底,較先前進步。
(二)惟仍有10年之久,且預計經過露天乾貯階段,未能一步到位。除露天貯存期間將面臨相關風險,日後移至室內過程,亦有設施移動甚至更換設施衍生之風險,仍屬有憾。既然施工時間僅約3年左右,建議評估是否尚有加速完成可能?
(三)此外,核一的室內乾貯場預定地現況仍有建築,而核二的室內乾貯場預定地現況為空地,建議核二提早準備直接全部改採室內乾貯。
四、關於日後外運安全性:
(一)在地居民長期擔憂目前規劃的乾貯設施過於巨大、笨重,將造成日後移出困難,且既有設施一旦啟用,要更換貯存設施,再取出換裝過程亦有安全風險。建議規劃改採室內乾貯時,便將居民在意事項納入考量,選擇較小、較輕,較易外運之設施。
(二)參考國外案例時,應多考量我國環境條件。如:
1.核一廠附近並無鐵路經過,其他國家的鐵路運輸案例,未必有條件比 照;
2.台灣東側外海水深數千公尺,乾貯筒落水測試僅依美國標準採200公尺水深,顯有不周。應依我國環境條件評估乾貯筒落海的耐受能力及打撈能力。
(三)若台電已有屬意的潛在最終處置場址,用過核燃料裝填「前」就日後外運的分析,應將自核一廠至最終處置場址沿途可能會遇到的狀況(如:沿線道路、橋梁耐重能力;海運路線沿途水深及不幸落海的打撈能力等),更全面、周延地考量。
五、用過核燃料裝填「前」,應先完成獨立的再取出設施:
再取出設施係為用過核燃料裝填後發生問題所設,應於用過核燃料裝填「前」,先完成獨立的再取出設施,而不要便宜行事,以仍有大量用過核燃料之既有用過燃料池作為再取出設施,以降低風險。
六、其他乾貯設施安全性問題:
(一)核一廠靠近海邊與大屯火山群,設備容易腐蝕之特殊環境,選用適合當地環境條件之較佳材質,降低輻射外洩風險。
(二)裝有用過燃料之鋼筒重達88.9公噸,接近吊車承載重量上限90公噸,吊運高度達5層樓,墜落分析卻僅用61cm評估,且已逼近限值,此部分於核能安全專家會議中,曾遭徐光蓉委員質疑;核一廠曾發生過多次吊運事故,不應樂觀假設絕不可能於吊運過程發生墜落事故。
七、低放射性廢棄物不應以焚燒方式處理:
目前廠內規劃設置焚化爐,但台灣一年有8、9個月吹東北季風,設置焚化爐焚燒低放射性廢棄物,可能增加民眾輻射暴露風險,不應以焚燒方式處理。
八、關於污染物堆置:
除役期間污染物的堆置地點,應避開會受豪雨、土石流、海嘯等影響之區域;並於預期豪雨、颱風來臨前,加強防護。
九、除役過程產生之低污染廢棄物、土石方不應回收再利用:
台電答覆說明,就除役期間所產生低於標準之放射性廢棄物,仍主張「資源回收再利用」。惟查:
(一)資源回收再利用若可能衍生潛在健康風險,絕非好事。台灣過去曾發生輻射屋、輻射馬路等污染事件,目前台電規劃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將解除管制,進行外釋。然可接受的輻射劑量,常隨科技對輻射危害程度的瞭解而降低,目前科技認為可接受的劑量,日後未必能夠接受。
(二)建議嚴格把關除役過程產生之廢棄物、土石方,一旦發現含放射性人工核種,即使活度或比活度小於目前的管制標準,仍先靜置廠內,勿直接外釋,待25年除役期間經過,輻射劑量降至更低,再依當時之科技知識水準,評估是否外釋?尤應避免外釋之廢棄物、土石方被再利用為建築物、馬路等,成為長期污染源。
十、關於露天貯存之其他提醒:
若台電仍堅持採取露天貯存(此為假設語氣,並未認同或諒解台電的做法),植栽選擇應避免多細小落葉之植栽,以免落葉阻塞通風口,並應避免蟲、鼠等生物築巢,影響通風、威脅核安。若以水喉清理堵塞物,應評估並避免造成鋼筒鏽蝕。
十一、建廠過程原有居民為國家能源政策的犧牲史應加以記錄、保存:
核一廠係於戒嚴時期開始推動的政策,建廠過程曾迫遷當地居民、學校,改變原本的農、漁環境,建議未來就原有居民過去為能源犧牲的歷史,能加以保存與紀錄,留下能源史上另一面的視角,進行社會傷痕的修復。如:口述史訪談紀錄、老照片、歷史文件等的蒐集、保存與展示等,實際作法建議請教地方文史工作者與耆老之意見。
十二、環境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
(一)除役過程應持續進行環境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公開在網站上,監測過程應提供居民參與機會,並定期與居民溝通除役狀況。
(二)希望進行核一、二廠周邊居民流行病學調查,並與其他國家核電廠、核廢貯存設施之類似調查做比較;若發現對居民健康有不利影響,應及時提出因應對策。
十三、風險較高的工程應避開地方大型活動及人潮較多的時段:
除役過程部分拆除工程風險較高,建議該等工程進行期間,應避開地方大型活動及人潮較多的時段,避免萬一發生意外時,大量民眾受到影響或疏散困難。
十四、部分民眾因擔心缺電而反對除役,台電應加強實況宣導與溝通:
台電的民意調查,有19.6%的民眾和3.3%的意見領袖不贊成除役,主要理由為「除役造成電力短缺」。但核一廠兩部機組停機已久,並未因該二機組停機造成電力短缺,建議台電應加強實況宣導與溝通,避免民眾或意見領袖因誤解而反對除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