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工業區(港)第2次變更開發計畫暨第1次變更工業區細部計畫案
108.03.1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420次會議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桃園在地聯盟潘忠政老師戴上口罩,對體制發出最後、最無聲的抗議!
未來則將持續就司法層面為藻礁爭取曙光!)
一、 本次既有新聘委員加入,建議應重新辦理現勘,而非以空拍影像取代(見本次會議資料p28),方能更瞭解現況。
二、環評承諾不開發範圍,應全數解編:
(一)可進行生態調查及保育之使用區,並不限於工業區,以將進行生態調查及保育為由,拒絕解編環評承諾不開發範圍之工業區劃定,並將環評承諾不開發範圍列入第二期、第三期發展計畫(見前次簡報p19),讓人質疑中油仍有後續開發打算,根本無意遵守環評。
(二)而區委會與其做出維持工業區土地使用計畫及其編訂方式,並建議屆時倘依原土地使用計畫開發,除應取得環評同意,並辦理開發計畫變更獲准(見本次會議資料p23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不如直接解編工業區。
三、保護區五公里範圍內不得填海造地: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填海造地之開發,應優先保育自然資源…維護…鄰近海岸地區之保護。…申請填海造地開發,其地點不得位於下列地區內。…(二)依法劃(指)定公告之保育區、保護區或保留區及其外五公里之範圍。…」,可知:保護區五公里範圍內,均不得填海造地。
(二)本案92年許可開發後,桃園市政府於103年7月7日公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區公告後,本應依據此新事實,檢討修正原許可開發內容。申請人既申請解編與該保護區重疊部分(見前次簡報p45),可知原許可內容應依保護區劃設之新事實調整,惟前揭作業規範不僅禁止於保護區填海造地,並禁止於其五公里之範圍填海造地,原許可內容與之牴觸部分,自應修正。而目前規劃無論工業區或工業港,均有在關心野生動物保護區5公里範圍內填海造地之情形,明顯違反上開規定。
(三)況本案較變更前「新增」填海造地面積17.82公頃(見本次會議資料p16核定範圍檢核表),此部分既係新增的開發內容,自應依前揭作業規範及開發基地南側已有保護區存在之事實,不得開發。
四、本案於國土利用顯屬不適當且不合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第1項第1款,不應許可開發:
(一)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第1項第1款:「…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本案所在區位有珍貴稀有舉世罕見的藻礁生態系,不應開發天然氣接收站;況大潭海域海象條件不佳、腹地狹小,原訂設置9座儲槽,縮減面積後目前僅2座儲槽,縱勉強設站,日後受海象條件限制,經常無法使用,顯不利能源安全;另美國智庫研究員易思安,在《中共攻台大解密》書中,曾分析解放軍如果攻台,桃園是最有可能的登陸區,而若從距離分析,大潭亦是台灣海峽北部最窄的地方,然大片延伸到外海的桃園藻礁,是大型船艦無法直接靠岸的天然屏障,挖除天然屏障,設置大型軍艦容易入侵的港口,實屬不智。是本案無論從生態、能源安全或國防的角度,於土利用顯屬不適當且不合理,不應許可開發。
五、本案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亦顯非妥適規劃,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第1項第3款,不應許可開發:
(一)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第1項第3款:「…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此係 貴會法定應審議之事項,應自行依法判斷,不得推諉給環保署等其他機關。
(二)又相關環評專案小組曾於107年7月3日曾以:1.申請開發範圍鄰近藻礁生生動物保護區;2.現地調查發現有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及西元2013 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入附錄二貿易監控物種,也是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瀕危物種之紅肉ㄚ髻鮫,與高純度現生藻礁生態分布;3.當地海岸線相較2案88年至89年原環評審查通過之環境背景已大幅改變,縱然開發單位已研提減輕對策不直接掩埋藻礁,但港灣開發已實質改變藻礁、珊瑚等生態棲息環境,在水體物理和化學因子有重大改變情形下,對藻礁生態系有重大影響之虞為由,決議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嗣後在前行政院長不當介入下,配合政策指導,密集召開環評會議,藉機關代表人數優勢推翻專案小組決議,通過審查,此部分已遭監察院糾正(108財正0001[1]);在地居民並提出訴願救濟,本案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是否為妥適規劃?自應由 貴會依法審議,而非引用該有重大瑕疵之環評結果,取代 貴會的法定審議義務。
(三)本案變更後的開發面積高達1,062公頃(工業區232公頃、工業專用港830公頃【含水域768公頃】);挖浚量339萬方、填方量339萬方;設置防波堤、碼頭、棧橋等人工構造物。在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棲息之敏感環境,大規模開發、擾動,必將對其構成騷擾、虐待,不僅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而有刑責,且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亦顯非妥適規劃,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第1項第3款,不應許可開發。
(四)另農委會委託的調查團隊,已確認大潭藻礁海域生態狀況良好,並建議將「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擴大為「南桃園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並將核心區延伸到大潭。明知應劃為保護區,卻開發天然氣接收站,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亦顯非妥適規劃,不應許可開發。
六、開發破壞是不可逆的,本案應先暫停審查,待「自然地景」、「野生動物保護區」、「一級海岸保護區」等保護區申請、請願案審查完成前,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結果出爐,再繼審查: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7條第2項:「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同法第88條:「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可知:我國的法律係「自然地景」優先於「營建工程」,且不以已指定為限,只要具自然地景價值,即應停止工程開發行為之進行。
(二)又依海岸管理法第12條第2項:「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而民間除指定「自然地景」申請案、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請願案外,並已提出劃設「一級海岸保護區」請願案,上開申請案、請願案處理結果出爐前,本案應先停止審查,避免對生態、景觀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填海造地之開發,應優先保育自然資源,保護歷史古蹟與重要文化資產...」,文化部文資局預計在108年4月至9月提出調查結果,相關調查結果出爐前,應先停止審查。
七、本案應暫停審查,待工業港填區增設LNG儲槽部分通過環評,釐清整體開發規模後,再繼續審查:
(一)申請單位前曾提出於工業港21公頃填區設置5至6座儲槽之規劃(見107.12.26簡報p13),該部分未經環評,且與環評過程曾提出之於該區設置2座儲槽之構想差異甚大。
(二)申請單位目前雖表示工業港21公頃填區設置LNG儲槽部分,不併入本次變更計畫提出細部計畫,待環評通過後,再依規定提出申請。惟許可開發之要件,依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包含「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本開發計畫整體規模若無法釐清,顯難以正確判斷上開法定審查要件,自不應容許開發單位切割審查。
(三)退步言,若本件容許切割審查,不考慮工業港增設儲槽之可能性,僅考慮於工業區設置2座儲槽,是否仍符合天然氣供應需求?為何不能將該2儲槽設在其他地點?破壞珍貴獨特的藻礁生態系與地景換取少量天然氣儲存設施是否相當?就國土利用顯屬不適當且不合理。
八、對大潭電廠之影響,應提出台電公司的回函內容說明:
(一)106年6月5日本案相關環差審查時,台電代表曾質疑:建港恐受突堤效應嚴重影響取水,導致大潭發電機組無法供電穩定,甚至恐怕5至10年就不能發電[2]。本案開發目的之一,係為供應大潭電廠用氣,若開發結果竟縮短該電廠壽命,顯係本末倒置,於國土利用顯不適當且不合理,不應許可開發。
(二)開發單位聲稱本案海水管線規畫路徑已與台電公司達成共識,排放不會對於大潭電廠造成不利影響(見今日簡報p35),應公開相關資料,讓民眾瞭解為何台電過去認為會影響大潭電廠,後來認為不會影響?
九、本案基地生態敏感,根本不應開發,更不該不留設保育區:
(一)簡報資料p36記載:總編第17點規定基地應留設30%保育區…惟92年本部同意規劃配置碼頭及後線土地使用,已未留設保育區,申請人本次變更…僅為配置調整,原則無須再檢討保育區留設。
(二)惟查,本案基地生態敏感,根本不應開發;且與92年之資訊相較,目前已知有諸多生物包含保育類動物棲息,縱使過去未留設保育區,在更新生態資訊後,理應重新評估,況工業區既有填區係小燕鷗在北台灣最大繁殖地,更不該不留設保育區。
十、中油為規避土地租金,減輕自身財務負擔,提出水域範圍暫不編訂之建議(見今日會議資料p95),但破壞生態設置工業專用港,本該付出應有的代價,而非將成本外部化,連租金都不願支付。
[1] 監察院108財正0001糾正案文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RSS%2Fdetail.asp&ctNode=871&mp=1&no=6389&fbclid=IwAR2bvRGHcE9nDzwlT1Bn92QZacN5XD1-yqn7tK9bC-dvO9hzHkrFgGKT4dQ
[2] 106年6月5日蘋果日報「中油天然氣接收站遭台電「吐槽」不改設計只能供電10年」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605/113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