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起訴 記者會新聞稿
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雖在行政院長賴清德介入下強行闖關通過環評,但仍爭議不斷。在地居民及環團針對「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提起撤銷訴訟,盼選址不當造成生態保育與能源轉型雙輸的開發案能早日回頭。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
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環評雖已通過,但居民和環團不會放棄搶救大潭藻礁生態系,和呼籲政府放棄海象條件不佳、安全操作天數短又缺乏腹地的觀塘接收站,重新選址以確保天然氣穩定供應。故今日將就海岸開發許可部分起訴,日後也會針對環評處分提出行政救濟。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就「填海造地」之開發,應保育自然資源,不得位於保護區及其外5公里範圍,觀塘工業區緊鄰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距離不到5公里,內政部許可海岸利用,同意填海造陸,顯然違法。
海岸管理法第1條立法目的包含「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要求「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藻礁,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觀塘工業區開發案,將造成桃園自然海岸減少且藻礁生態系的棲地環境遭切割破壞,違反前揭規定。
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已將觀塘工業區預定地所在區位之藻礁列為潛在海岸保護標的,卻又許可海岸利用,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要求符合整體海岸管理利用計畫利用原則之規定。
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若改為利用台北港、林口港等既有港區,影響將較開發桃園大潭自然海岸更小,中油通過環評的方案工業區縮減為23公頃(工業港部分則為913公頃),內政部許可之海岸利用方案卻為95.4公頃,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減輕之有效措施」及同條項第5款「最小需用原則」。
義務律師陳憲政表示
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海岸開發應採「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本件中有關中油所提迴避方案,一再強調開發面積從原來232公頃海岸,縮小為23公頃,卻絕口不提港區範圍的913公頃(將近國光石化開發面積一半),根本是避重就輕,故意誤導。在專案小組會議中,之所以原結論會建議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主要理由就是認為本案港區開發部分,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開發單位完全沒有針對港區開發的生態環境衝擊作深入的研究,也沒有提出讓民間環評委員滿意的避免或減輕的「有效措施」,只是一再強調會花大錢來作保育,根本就是空口說白話。
此外,農委會針對桃園藻礁的生態調查報告尚未出爐,到底藻礁蘊藏多少珍寶,仍有待釐清,而日前專家學者更發現大潭藻礁是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列為「瀕危」的紅肉ㄚ髻鮫的育幼場,更凸顯藻礁的珍貴性。然而凡此種種,開發單位毫不知悉,對當地生態毫不清楚,我們又如何能期待中油能建立一個所謂避免或減輕的「有效措施」?令人懷疑。
系爭海岸藻礁至少歷經7600年,才長成現今規模,一旦破壞,是無法彌補或復育所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此外當地發現的柴山多杯孔珊瑚屬一級保育類動物,一旦施工必將對其造成騷擾、虐待甚至死亡,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而涉有同法第41、42條刑事責任。原處分仍許可開發,顯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予撤銷。
桃園市觀音區市議員候選人戴兆華:
「鄭市長自己決定停建了龍潭的高原電廠、龜山的國光電廠二期,請問,為何在觀音卻又是變成要配合中央政策呢?鄭市長是用選票數多寡來做決定的嗎?龜山有6萬3千票、龍潭有5萬4千票,所以不能蓋電廠,而觀音只有3萬3千票,所以焚化爐、觀塘工業區都要來觀音嗎?」
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表示
觀塘開發與藻礁破壞案是十足的照妖鏡,從最早的東帝士財團違法購買國有地,爆發弊案後,約10億元的土地落入中華開發手中。2003年東鼎未奪得大潭電廠天然氣供輸標案,這裡就成財團燙手山芋。2016年中油以22.8億元併購東鼎,是時的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都擔任過經濟部長,這樣的政商關係顯然疑雲重重。然後是地方父母官的背信忘義、無良學者收受開發單位300萬諮詢費,硬把大潭藻礁說成「失態不好、生物不多」當中油門神;再是賴揆黑手伸入環評強渡關山;當年曾親筆簽下「藻礁永存」的蔡英文總統也做壁上觀。過程令人慨歎!
希望本訴訟案能看到司法的曙光,還藻礁無窒礙的永續發展,讓妖孽無所遁形。
主辦: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桃園在地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