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 趁一切還來得及,終結能源政策大騙局 ─ 撤回深澳,廢止環評
蠻野編輯部
2018/05/09

【  趁一切還來得及,終結能源政策大騙局】記者會 ─ 撤回深澳,廢止環評

發稿單位:

反深澳燃煤電廠自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和平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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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3/14 的環評大會上,針對深澳燃煤電廠的環差一案,在非常爭議的狀態下表決通過,引起各界近兩個月來的激烈討論;在地居民亦組成「反深澳燃煤電廠自救會」挺身反抗;本周三(5/9)下午將於環保署舉辦的第 330 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將針對「深澳發電廠」一案進行報告;「自救會」決定再次站出來,向環評大會進行喊話,希望與會委員、政府官員們在「還來得及停止」這項「犧牲居民權益」、「破壞在地生態」, 又「充滿能源政策之謬誤」的爭議開發時,及時中止,回頭是岸!

 

【在地居民拒為政策賠上「生命」、「健康」】



(瑞芳區龍山里里長/反深澳燃煤電廠自救會 陳志強 會長)

瑞芳區龍山里里長/反深澳燃煤電廠自救會 陳志強 會長首先強調:「身為在地的居民,我想請問,為什麼我們永遠都是政府蹂躪的人民?為什麼執政者所謂的「照顧偏鄉」,永遠就只是拿點「協電金」,但卻要在地的鄉親用生命去換?」




(「瑞芳老街文化觀光推展協會」 蔡政建 前理事長)

「瑞芳老街文化觀光推展協會」 蔡政建 前理事長則是發出了沉痛的控訴! 他提到:「最近這幾個月來,看到政府對我們的回應,我想請教,難道這就是最會溝通的政府對人民展現出「謙卑、謙卑,再謙卑」的溝通方式嗎?他強調,「深澳電廠」的問題是「全民一起」,「團結對抗空汙」的問題!

 

蔡前理事長更對「基隆市林右昌市長」、「新北市長參選人蘇貞昌」以及「環保署長李應元」提出質疑;他說道:「親愛的林右昌市長,您一直表示您反對「燃氣發電」;我不知道您在跳針甚麼;我們要問你的是,『您是不是同意興建深澳燃煤發電廠、並要犧牲基隆人的肺來發電?為什麼您不敢對抗中央政府?還是您想拿『同意興建深澳電廠』, 來跟中央政府換取輕軌等地方建設?』

 

「親愛的前台北縣蘇貞昌蘇縣長,您說『深澳電廠如果不安全、有汙染一定反對』!我們『強烈地質疑』您這樣的說法是『以拖待變』!如果您真心的反對深澳燃煤電廠,請您即刻到貴黨中央表達『反對陳請』、並到經濟部『要求撤回深澳開發案』!如果您做不到,只會用模陵兩可說法塘塞選民,我相信選民一定會看清楚!」

 

「親愛的環保署長,您拋出『要核四還是要燃煤』公投的說法,但幾天後就打退堂鼓了。您是否害怕公投的結果,會讓你掉了烏紗帽?會顯示出全台灣的人民對燃煤發電的反對聲浪?甚至會顯示出人民對於執政黨的『2025 非核家園』能源政策有非常大的不信任!」

 

「有夢最美,希望想隨」,蔡前理事長表示,「但我們不希望政府給我們一個『不切實際的夢』卻不告訴我們,要到達這個夢要付出多大的代價!我中南部的親友們,也在為了空汙的影響而反對燃煤發電!如今我們為了全台灣的空汙而戰 、為了北中南的燃煤發電廠而戰、為了捍衛全民身體健康而戰、我們不會撤退、不會妥協!」 他再次強調「終止燃煤!撤回深澳!」;「撤回深澳,廢止環評!」

 

【「燃煤」不應再列為能源開發選項】

(綠色和平基金會 蔡佩芸 專案主任)

綠色和平基金會 蔡佩芸 專案主任表示,政府並未說明興建深澳的必要性, 以 2016 年既有的燃煤裝置容量推算,已可發 1200 億度電,若依據 2025 年燃煤發電 30%的佔比,即使以最大需求量推估,也只需要 995 億度電。也就是說,現有燃煤裝裝置容量已經足夠,台灣根本不需要深澳電廠。若政府執意興建,將使2025 年後,全台的燃煤裝置容量淨增加 500 MW,這明顯違背政府減煤與減碳的目標。」

 

蔡主任認為,深澳案自 3 月 14 日通過環評大會至今,因為空污衝擊與海岸生態破壞等,在社會上備受爭議。然而,面對這些爭議,行政院賴院長卻以「乾淨的煤」護航,不願正視燃煤電廠的衝擊,並積極尋找替代方案。鑑於深澳電廠到 2025 年才會運轉,如果政府強行通過,未來在興建動工、甚至運轉之後,勢必會受到更多限制以及民意的抵抗。綠色和平強調,政府不應再把燃煤列為能源開發選項,應該立即撤回深澳開發案,並提出沒有深澳燃煤電廠的減煤路徑圖,避免將更大的爭議留到日後。

 

【開發單位,請以「正確的資料」做為討論基礎】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洪申翰 副秘書長)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洪申翰 副秘書長則表示,在深澳燃煤電廠的爭議中,最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到底這樣一個開發計劃的必要性為何?該如何被確認這是唯一且不可取代的方案?我們必須先回答了這兩個問題後,才有理由進入開發的環境影響為何,或是如何減少影響的討論中。不過,綠盟要再次表達,對於深澳燃煤電廠的必要性問題,台電所提供與說明的資料,仍然避重就輕,甚至以錯誤的方法進行呈現,這使得不同意見與資訊難以真正釐清,進而做出最好的決定。

 

首先,現在政府在論述深澳燃煤最重要的必要性,就是目前北部區域供給即有短缺,2025 年核一核二陸續退役之後,缺口將會再擴大,甚至以「北部缺電」來描述。在四月下旬後,台電與經濟部統一以「過去幾年,平均北部地區的『發電量』少於『用電量』134 億度電」,來呈現所謂的「北部缺電」,事實上,這個呈現方法是不正確,也欠缺專業的。

 

舉例來說,如果台電調度人員因為成本等考量,優先調度中部成本較低的燃煤機組來發電,而讓北部機組的發電量減少,如此基於降低成本的調度結果,其實跟北部供需能力平衡與否根本無關。國際上或是台電過去在正式文件上,評估區域平衡與否的做法都是以「尖峰供電能力(淨尖峰能力)」與「尖峰負載」兩項數據的比較來做評估,這才是正確的做法(請見台電最新電源開發計劃 10701修正案第八頁)。

 

很可惜的是,現在台電刻意捨去過去正確的估算方式,改以用電量、發電量來呈現,這樣的做法,不僅讓官方與不同意見者難以針對區域供需平衡與否的議題進行資訊釐清,更可能誤導了社會與媒體的認知。

 

再來,開發單位不僅提供錯誤的呈現邏輯,還刻意把新竹縣市(尤其竹科) 算進「北部地區」內,事實上,所謂「北部地區」的分區定義,在台電官網上與正式文件上,一直以來都是指新竹縣鳳山溪及花蓮縣清水斷崖以北地區,包含宜蘭、基隆、臺北、新北與桃園等縣市,不含新竹縣市,尤其不含竹科。但是在近期台電所提供的資料中,台電竟將新竹也算入「北部地區」,新竹縣市本身發電量極少,但是卻有用電量超高的新竹科學園區,如此模糊真實數據,實有刻意將北部用電量灌水,去造成北部供需缺口龐大之嫌疑。如果我們拿掉新竹縣市,按照北部地區原始的北北基桃宜範圍來看,更會發現,北部地區這幾年的發電量都是大於用電量的,跟台電所謂北部缺電的訊息是根本矛盾。

 

事實上,如果按照臺大風險中心團隊的專業評估,台電與政府電源開發與需求預估的數據估算,在核一核二如期除役的情境下,2025 年的北部尖峰供需缺口,是可以從 2017 年的 57 萬千瓦逐漸縮小,如果我們可以拿深澳電廠 1000 億龐大的建廠經費做更好地運用,例如更積極推動北部能源效率的改善、尖峰用電削峰填谷與太陽光電,以北部尖峰自給率每年進步 1%為目標,在 2025 年甚至可以讓目前地缺口由負轉正,真正以最無悔的方案來解決問題!!

 

對於待會的環評會,我們當然也等著檢視,開發單位在上次環評審查會上, 承諾會提出的逐年能源配比路徑與開發必要性的補件資料,讓審查委員進一步作出判斷興建這樣一座爭議燃煤電廠的正當性。我們希望開發電位與顧問公司不要再次只是拿出之前欠缺實際評估數據且誤導的資料出來。

 

【環署說法有誤!不通過新環差案,並非必要執行較差的原舊案!】


(陳憲政 義務律師 )

接著話題轉到法律層面;陳憲政 義務律師 首先表示:先前環保署一直告訴我們,如果新的環差案沒有通過,就要回到原來較差的舊案來執行!但是我們發現有關原 95 年環評處分之環說書中,該空氣污染排放濃度已不符合現行「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原環說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控制在硫氧化物為 55ppm、氮氧化物為 50ppm、粒狀污染物為 25mg/Nm3 以符合當時之標準,但是現行標準已修正為硫氧化物為 30ppm、氮氧化物為 30ppm、粒狀污染物為 10mg/Nm3)。

 

陳律師又說道:「更何況就 101 年 5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空氣品質標準」, 將細懸浮微粒 PM2.5 納入列管乙事;及 106 年起新北市及基隆市均新增細懸浮微粒為三級空品防制區納管乙事,原 95 年環評處分之環說書「均未納入考量」! 原 95 年環評處分顯不合時宜,且與現行法規相牴觸。

 

換句話說,就算是回到舊案,該 95 年的環評處分,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顯然不符合現今環保法規,無法執行。且執行結果更可能對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對公益產生重大危害。在此呼籲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本於職權應立即廢止 95 年的環評審查結論,以維護公共利益。」

 

【台中、興達電廠無須取代、台電更應檢討燃料結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 專職律師)

而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 專職律師也表示:「台電於環評程序中, 宣稱深澳電廠可取代「台中電廠」或「興達電廠」,並減少相對煤炭用量、空污排放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然依經濟部〈產業穩定供電策略〉簡報,台中及興達電廠均已規劃改為燃氣電廠,根本不需以深澳電廠取代。」

 

蔡律師提到,95 年 6 月 30 日深澳電廠原環評有條件通過時,曾附帶決議:

「開發單位應檢討過去及未來之發電燃料結構,朝低碳化努力」。而當時依 94 年全國能源會議結論,至 114 年燃煤占比目標為 48~50%,與目前燃煤占比目標降至 30%,已大不相同。相隔 12 年,能源配比政策已轉變,95 年環評處分依據之事實已變更;台電未檢討發電燃料結構,朝低碳化努力,顯未履行負擔;且該電廠對國民健康之公益有重大危害,環保署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4、5 款,廢止 95 年環評處分。

 

【建廠、拆除非同一許可;台電依《環評法》應踐行「環現差」程序】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郭鴻儀 專職律師)

至於最根本的環評程序問題,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郭鴻儀 專職律師表示,依《環評法》第 16 條之 1 之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郭律師認為,「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自「95 年」通過環評審查,即於「96 年」取得經濟部新電廠籌設許可,至今已 11 年之久。這中間,台電公司僅在 100 年完成舊電廠拆除工程後,就未再動工。然而,「新電廠之籌設」與「舊電廠之拆除」,分屬「不同開發許可」之許可範圍,兩者間並無關係。台電公司自取得新電廠籌設許可後,至今均未進行新電廠的興建,自應依環評法第 16 條之1 之規定,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將環境現況等時空變遷情形納入考量。但台電公司卻只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辦理環評書件變更程序,未進行環評法16 條之 1 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導致環評主管機關無法充分考量環境現況,我們認為這樣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已完全喪失環評制度預防以及環境保護之功能,具有嚴重的瑕疵。

 

最後,我們必須說,不論從居民權益、能源政策,甚至環評程序等角度來檢視本案,都會發現非常多的瑕疵;希望環保署、經濟部甚至開發單位在做成最終決定前,謹慎思考,不要棄「人民權利」與「環境永續」等問題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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