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第一案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一、中科三期從95年至今已12年,過去曾做過95年、99年2次環評審查結論,103年談訴訟上和解時,民間曾提出和解方案,其中部分內容法院認為屬技術性內容,應留待二階環評處理,未放入訴訟上和解內容。希望本次環評結果,不要比過去兩次環評結論及民間版和解方案退步。
二、就用水部分:
1.依水利法第18條第1項:「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二、農業用水。三、水力用水。四、工業用水。五、水運。六、其他用途」,雖然同條第2項允許工業區得酌量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但農業用水優先於工業用水,仍是我國水資源分配的基本原則。
2.當地農民長期承受缺水之苦,園區用水應盡力避免影響農業用水。目前111.63公頃的園區,僅8.8公頃尚未出租,105年廠商平均用水量11,147CMD,遠低於初審結論建議的用水量4.3萬CMD,且用水量若超過2.5萬CMD,尚無確定的水源,極可能需與農民搶水,建議將用水量核減到2.5萬CMD以下,且不得調撥農業用水。
3.若預估用水量可能超過2.5萬CMD或有調撥農業用水需求時,應另循環評變更程序辦理;並於提出變更申請「前」,保障農民、居民對水資源調度的知情參與權,使農民、居民成為水資源調度的決策主體,而非被動接受水資源遭剝奪的客體:(1)先提供包含用水需求、替代方案等必要資訊,諮詢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之意見;(2)若諮詢後,仍想申請變更,應提供用水需求、替代方案及對監督小組意見之回應等必要資訊,予潛在受影響灌區鄉鎮村里辦公室,並召開公聽會,邀請潛在受影響之農民、居民共同研商水資源調度之必要性及因應對策。相關會議發言應詳實記錄,並逐項回應,若仍決定申請環評變更,應將會議記錄納入環評變更申請資料。
4.99年環評結論曾要求「不得影響農業用水,未來不得申請變更水權優先度」,本次亦不得退後。
5.99年環評結論就涉及農業用水,要求中科管理局應予補償。未完成補償機制研訂前,如有未能調度而缺水,應命區內廠商停工。可知:水資源不足時,不一定總是農民退讓休耕,也可以是廠商停工。而就補償部分,呼應欽全叔的意見,應依作物實際價值補償,若影響高經濟價值的作物,不能只用低價補償,方符合損失填補原則。
6.於缺水季節,購買自來水時,不得影響士林壩下游之生態基流量(2CMS)及農業用水。因購買自來水,雖非直接取用農業用水,但仍會間接影響農業用水。
7.農業面臨限水時,中科管理局應參與用水協調會,公平協商分配水資源,並於農民輪流限水。希望中科管理局能與當地農民同甘共苦。
三、用水回收率部分:
1.95、99年環評結論均要求全區用水回收率達85%以上,初審結論就全區用水回收率僅要求達75%,明顯退步。
2.103年民間版和解方案要求,全區用水回收率,應自85%以上,逐年改善,於113年前達100%;並應以「零排放」為目標,分3至5年逐年減量達成,改善計畫應提交監督小組討論。
3.中科管理局應「每周」公布: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各廠商」之用水量及排水量,以釐清耗水責任、用水回收率及偷排疑慮。紙本資料應寄送監督小組委員、存放於大安區公所、后里區公所及各里辦公室,接受民眾申請閱覽、複印,並上網公告電子檔。
四、放流水水質部分:
1.本次評估書初稿第八章內容與99年環評結論相較,生化需氧量(BOD)、懸浮固體(SS)、化學需氧量(COD)、總氮(TN)之限值數據雖然相同,卻由「最大限值」,改為「七日平均值」,仍屬放寬。
2.99年環評結論有管制「總毒性有機物」、「重金屬濃度」,其中鉛、銅、銀、錫部分,當時要求的限值,較〈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更嚴格,而初審結論未特別就該二部分限制,本次評估書初稿第八章內容亦僅承諾「園區污水處理廠放流水質以BOD5 七日平均值≦10 mg/L、COD 七日平均值≦60 mg/L、SS 七日平均值≦10 mg/L、TN 七日平均值≦50mg/L 或政府公告之最新「放流水標準」之較嚴條件進行設計,並將廢水回收再利用納入設計考量,以減少污水排放量」。后里屬農業生產環境,應保護當地水質免於汙染,建議制訂較「放流水標準」更嚴格之限值,加強保護當地的水質。
五、地下水監測部分:
1.99年環評結論要求:開發單位應於放流水專管沿線分段持續進行放流水滲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不得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並應建置放流水滲漏緊急應變計畫。開發單位應於放流水放流後之入滲影響區域內,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不得高於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基準。本次初審結論及評估書初稿第八章卻未就地下水監測部分,特別規範,希望補充該部分。
2.民間版和解方案曾提出:中科管理局應長期監測后里區(含園區內)、大安區及放流水專管沿線民井、地下水之水質、水量變化,監測結果應按月上網公告,如發現異常汙染情形,應緊急應變改善、通報環境主管機關開罰,並提交監督小組討論。此部分,環境監測及資訊公開之要求,希望納入環評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