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7/11/01

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

106年10月26日第一次審查會發言單暨書面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柴山多杯孔珊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獵捕保育類珊瑚,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均有刑責,且本件不符主管機關例外許可免責之條件: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2款:「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同法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本案基地內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移植」珊瑚之行為,依農委會之認定屬「獵捕」行為。所謂獵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2款,包含單純「捕取」及奪取生命之「捕殺」。而依同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獵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無論是否造成珊瑚死亡,依同法第41條,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每一隻珊瑚蟲均係獨立的生命個體,應獨立判斷受侵害之法益數,分別論罪,一罪一罰。


(柴山多杯孔珊瑚)

(三)中油公司稱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提出「柴山多杯孔珊瑚移植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見因應對策,頁5-19),惟查:

   1、中油公司既主張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提出申請,可知該公司明知其「移植計畫」,本質上構成該條第1項本文禁止之行為。

   2、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但書第1款免責要件,限於「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而目前大潭藻礁海域柴山多杯孔珊瑚實際數量,雖尚待農委會調查確認。但已知的族群量,中油只找到9個群體(見因應對策,頁5-18),中研院陳昭倫研究員找到23個群體,除中油之生態調查能力有待加強外,族群量顯未逾越環境容許量。此部分,農委會代表於會議中亦明白表示本案不符該款要件。

   3、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但書第2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免責之條件,限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不含「開發」行為。而眾所皆知:中油的「移植計畫」,係基於「開發」目的,不會因為中油擬委託學術研究或教育機構擔任白手套,代為提出移植計畫申請,就會變成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

   4、末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但書係以「列舉」方式,排除刑罰的適用,而非以空白刑法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判斷及認定,換言之本件主管機關沒有模糊解釋空間。而本件既不符主管機關許可免責之要件,主管機關亦不應明知違背法令,圖利中油,若違法許可,恐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中油實應放棄「獵捕」保育類珊瑚之移植計畫,全案重新選址,讓柴山多杯孔珊瑚可原地生長。

 (四)中油所提珊瑚移植案例,應補充說明下列事項:

    中油因應對策提出牙買加、印尼、夏威夷等3個珊瑚移植案例(見因應對策,頁5-20)。惟查:

    1、牙買加案例於2009-2010年進行,中油僅說明一年後存活率96%,印尼案例於2007-2008年進行,中油僅說明一年半後95-97%存活,未說明超過前揭其間後之存活率為何?應補充相關資料。

    2、中油所列,「存活率」係如何計算?當被移植之整株珊瑚群體,部分珊瑚蟲死亡,部分珊瑚蟲存活,係列入存活或死亡?亦應補充說明。

    3、中油國內外除中油所舉三個案例外,是否尚有其他珊瑚移植案例?成效為何?應補充說明。

    4、中油所提案例,其珊瑚品種、生活型態、生殖機制、原有生長環境及移植後生長環境,與本案柴山多杯孔珊瑚之生活型態、生殖機制、原有生長環境及移植後生長環境,有何差別?

 

二、本案開發基地位於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5公里範圍,依法不得進行「填海造地」之開發:

  (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5條第2項第1款:「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發基地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從其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填海造地之開發,應優先保育自然資源,保護歷史古蹟與重要文化資產,維護國防與公共安全、公共通行及鄰近海岸地區之保護。其開發計畫並應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行水計畫、港灣與航運計畫,以及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計畫。申請填海造地開發,其地點不得位於下列地區內。…(二)依法劃(指)定公告之保育區、保護區或保留區及其外五公里之範圍。…」。

  (二)本案開發基地緊鄰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距離不到5公里,依法不得進行填海造地之開發,建議重新選址。


(壯闊的大潭藻礁 攝影潘忠政)

三、本案所在區位仍有「自然海岸」,開發違反《海岸管理法》第1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珊瑚礁、藻礁、河口等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

  中油宣稱:「…原觀塘工業區編撰階段(88~89年)原海岸屬自然海岸地形,91~94年間東鼎公司所構築向海側延伸之人工結構物與台電大潭電廠所興建之進出口結構物相繼完成建構(圖4.1-1),該區域原自然海岸地形業已逐漸人工化…」(見因應對策,頁4-1)、「…在此人工化海岸興建工業區對環境影響相對輕微…」(見因應對策,頁4-5)。惟查:

  (一)海岸管理法第1條:「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第7條:「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一、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二、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土地使用。三、保育珊瑚礁、藻礁…河口…及其他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並規範人為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

 (二)本案所在區位仍有「自然海岸」:

   1、106年2月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本法第1條立法目的,明定應「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第7條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規定「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並列舉自然海岸之範疇,至少包括「珊瑚礁、藻礁…河口…」等…為落實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天然海岸比例不再減少」之政策目標…本計畫為落實海岸地區空間管理與利用,定義「自然海岸」為:指無人為設施之海岸段,或最近海岸之人工構造物向海側屬自然環境特性之地區,例如,河口…生物礁體(珊瑚礁、藻礁)…等。…議題四:應維護自然海岸零損失與改善自然海岸景觀紊亂現象。…說明:…部分人工海岸線向海側之地區,仍保有潮間帶或自然景觀,該海岸空間應屬自然海岸,惟過去各目的事業機關之開發計畫,常視其為人工海岸,忽略該地區逐漸被人工設施所佔,嚴重衝擊自然環境與生態之平衡…海岸地區應避免興建非必要設施,以確保自然海岸線不再降低…」[1]

  2、承前,本案所在區位仍保有潮間帶及河口、珊瑚礁、藻礁等自然景觀,確屬自然海岸,一旦開發,自然海岸顯將減少,違反《海岸管理法》第1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珊瑚礁、藻礁、河口等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自應另行選址。

 

四、代台電公司清淤不應列為「生態補償」或「環境保護對策」;且海域抽沙之影響未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5條第3項調查評估前,不應推論有助生態復育:

  中油因應對策第五章生態補償部分,將「控制漂砂淤積」列為棲地復育行動(見因應對策,頁5-3圖5.1-1生態補償行動方案概念圖),並稱:「…目前在台電大潭電廠進水口南側海域-3m~-10m處淤積明顯(即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北永續利用區及其海側)為保護區內海域最大之淤積區,該淤積雖非本計畫造成,為為避免淤積沙源…造成生態不佳…規劃於施工期間將淤砂清除(面積28公頃,淤積量約40萬方)…有助生態復育。」(見因應對策,頁5-9);「本公司擬人工清淤方式使沙埋之藻礁重新裸露,促其藻礁生態恢復,做為未來掩埋工區礁體之因應對策」(見因應對策,頁5-11);第6章環境保護對策部分,新增「施工期間於觀新藻礁保護區北永續區海域-3~-10m處進行一次抽沙作業」(見因應對策,頁6-3)。惟查:

 (一)大潭電廠進水口南側淤沙,若係台電工程造成,可由該公司自行復原,中油公司不應越俎代庖代台電抽砂,並宣稱屬生態補償。此部分,於內政部海審會中,曾被一再質疑,中油公司不該於環評替代方案審查時,繼續魚目混珠。

 (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5條第3項:「在海域抽沙或浚挖航道水域者,應詳細調查水域地形及地質探查,評估對海底、水域水質、生物、漁業及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範圍與其程度,並提出因應對策」。查藻礁生態系為多孔隙環境,許多生物生活其間,中油規畫在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抽沙,抽沙過程必將擾動水域環境,甚至可能造成部分生物死亡,未依前揭作業準則詳細調查、評估影響前,不應推論有助生態復育。

 

五、盼中油另覓多贏替代方案:

 (一)本會支持非核減煤政策,但反對以非核減煤為藉口,犧牲環境、生態。

 (二)依莊秉潔教授〈觀塘是北部接收站最不安全場址〉乙文,觀塘是北台灣突出處、台灣海峽北部最狹窄區域、北部海上風速最大的地方,觀塘港比台北港或林口不可進港之時間多了一倍以上,尤其是冬季更為嚴重,甚至整個11月至隔年2月,幾乎都無法進出港;且水深淺,不利大型天然氣船停泊,成本難降。且中油方副總於藻礁論壇中,亦承認觀塘氣候條件不佳。而台電代表則曾表質疑,建港的突堤效應可能影響大潭電廠正常運作,甚至縮短該電廠壽命。中油身為國營事業,要投資六百多億元,實應選擇可用時間較長、能夠降低運送成本、且不會影響大潭電廠正常運作之地點,設置天然氣接收站,而非堅持選址觀塘。

 (三)本會就替代方案地點並無定見,但認為中油應詳實估各項替代方案,而非找藉口推稱不可行。如:中油以台北港現有儲槽已遭地方居民要求遷移為由,主張該替代方案不可行。卻未說明:莊秉潔教授於藻礁論壇中曾提出:將台北港現有儲槽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一併遷址到離岸五公里處,一舉解決在地居民擔憂的既有儲槽離岸過近的安全問題、大潭藻礁保育爭議與中油開發需求,該三贏方案為何亦不可行?

 (四)況中油目前規劃擴建台中接收站、永安接收站,未來將增加650萬公噸/年天然氣[2];台電則規劃利用台中港既有土地興建接收站,及設置「海上浮動式天然氣接收站(FSRU)」[3]。可知:國內有許多進行中的天然氣接收站興、擴建計畫。而燃氣發電之碳排放高達燃煤發電的59%,並非全無汙染,天然氣僅係能源的橋接選項,政府應盤點天氣接收站實際需求,避免過度投資,造成轉型再生能源的阻礙。


[1] 資料來源:106年2月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頁2-64、2-65、3-15、3-18

[2] 2017年8月4日風傳媒「搶建第四、五天然氣接收站輸台電 中油改推台中接收站擴建」報導
  http://www.storm.mg/article/310003

[3] 2017年10月20日中國時報「台電敲定第四接收站先採「浮動式」 提前1年完工」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020003732-260410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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