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一階段開發計畫_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106年7月19日專案小組審議會議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本案所在海岸,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
(一)海岸管理法第12條第1項第2.3.5.6款:「海岸地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護必要之地區,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並應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分別訂定海岸保護計畫加以保護管理:…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三、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同條第2項本文:「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
(二)查內政部106年2月公告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表4.1-6 潛在海岸保護項目及標的,將本案所在地即大堀溪口、小飯壢溪口、新屋溪口等區位之藻礁,列為保護標的,保護項目包含:珍貴稀有動植物棲地及生態廊道、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其他海岸生態系統:特殊海岸生態系[1]。
(三)本案所在海岸,緊鄰一級海岸保護區「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附件1),不僅同有珍貴稀有植物藻礁,日前更發現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屬「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且「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
(四)完整的藻礁地形十分罕見,屬「特殊景觀資源地區」與「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本會與桃園在地聯盟、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已於日前向農委會及桃園市政府提出指定自然地景申請。而內政部身為海岸管理法之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既將本案所在區位之藻礁列為保護標的,自應主動劃設海岸保護區,而無須消極觀望其他機關之處理結果。
綜上,本案所在海岸,應依海岸管理法第12條第1項第2.3.56款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並依同法第2項本文,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
二、本案違反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不應許可開發:
(一)海岸管理法第1條:「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第7條:「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一、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二、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土地使用。三、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床、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泥灘、崖岸、岬頭、紅樹林、海岸林等及其他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並規範人為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四、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易致災害之海岸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調適其土地使用。…六、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避免獨占性之使用,並應兼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七、海岸地區之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以降低其對海岸地區之破壞。…」、同法第26條第1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二)對所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欠缺足以彌補或復育之「有效措施」,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
1、申請人雖提出「將開挖及回填區域內裸露或散落的多孔隙藻礁礁體移出,尋找適當的地點放置,讓新的珊瑚藻附著,以人工魚礁的概念進行新藻礁的復育工作」[2]。
2、惟藻礁生長極為緩慢,觀音海岸的藻礁,至少歷經2千年以上,方能長成現今規模[3],一旦破壞,無法彌補或復育所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柴山多杯孔珊瑚屬一級保育類動物,固著於硬底質棲地,施工必將對其造成騷擾、虐待甚至死亡,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8條,而涉有同法第41、42條刑責,且亦無法彌補或復育所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開發單位所提復育措施,顯非「有效」措施,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不應許可開發。
(三)有其他影響較小之替代方案,卻不願採取,堅持填海造陸,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同條項第5款「以最小需用為原則」:
1、如前述,本案區位不宜,應重新選址;且民間亦已提出台中港、台北港等可節省填海造陸成本之既有港區,作為地點替代方案,實無理由堅持毀壞桃園藻礁海岸生態於現址開發。
2、退步言,縱必須於現址開發,仍有以海上浮動式儲存及汽化設施(Floating Storage and Regasification Unit,FSRU)或設置輸氣管線自他處拉管取氣等,可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之替代方案。且大潭電廠過去即係自台中港拉管取氣,利用既有管線或循原路增設管線,影響應遠較本案輕微。本案不考慮影響更輕微之替代方案,堅持填海造陸,不符「有效迴避減輕」與「最小需用原則」,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5款,不應許可開發。
(四)本案所在區位屬「自然海岸」,開發違反海岸管理法第1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珊瑚礁、藻礁、河口等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及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要求須符合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1、106年2月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載明:「…本法第1條立法目的,明定應「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第7條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規定「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並列舉自然海岸之範疇,至少包括「珊瑚礁、藻礁…河口…」等…為落實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天然海岸比例不再減少」之政策目標…本計畫為落實海岸地區空間管理與利用,定義「自然海岸」為:指無人為設施之海岸段,或最近海岸之人工構造物向海側屬自然環境特性之地區,例如,河口…生物礁體(珊瑚礁、藻礁)…等。…議題四:應維護自然海岸零損失與改善自然海岸景觀紊亂現象。…說明:…部分人工海岸線向海側之地區,仍保有潮間帶或自然景觀,該海岸空間應屬自然海岸,惟過去各目的事業機關之開發計畫,常視其為人工海岸,忽略該地區逐漸被人工設施所佔,嚴重衝擊自然環境與生態之平衡…海岸地區應避免興建非必要設施,以確保自然海岸線不再降低…」[4]。
2、如前述,本案有其他替代方案,開發實屬非必要設施;且本案所在區位仍保有潮間帶及河口、珊瑚礁、藻礁等自然景觀,屬自然海岸,一旦開發,自然海岸顯將減少,違反海岸管理法第1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珊瑚礁、藻礁、河口等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且不符前揭「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自不應許可開發。
(五)如前述,本案所在區位即大堀溪口、小飯壢溪口、新屋溪口之藻礁,經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列為潛在海岸保護標的[5],開發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自不應許可開發。
三、本案距「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違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區位明顯不宜,不應許可開發: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填海造地之開發,應優先保育自然資源,保護歷史古蹟與重要文化資產,維護國防與公共安全、公共通行及鄰近海岸地區之保護。其開發計畫並應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行水計畫、港灣與航運計畫,以及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計畫。申請填海造地開發,其地點不得位於下列地區內。…(二)依法劃(指)定公告之保育區、保護區或保留區及其外五公里之範圍。…」;而84年12月27日發布,後因前揭作業規範發布而廢止之〈海埔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第5條亦有類似之規範[6]。
(二)查海水會流動,本案區位緊鄰「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填海造陸必將危及鄰近海域生態環境。況本案基地南側與前揭野生動物保護區北側部分重疊,距離該保護區不到5公里,申請填海造陸顯違反相關規定,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不應許可開發。
四、內政部應自負法定審查責任,不可將審查責任推給環保署;且環保署目前僅針對「工業港」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本次會議業務單位曾發言表示:海岸生態環境影響部分已有環保署審查云云,似欲限縮內政部之審查範圍。惟查:
(一)海岸管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25條第1項:「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同法第26條第1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二)內政部與環保署為各自獨立的機關,各有法定權責,應自負審查責任,不得相互推諉。況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所定5款審查要件,除第3款保障公眾通行或具替代措施之外,幾乎均與生態環境有關,若畫地自限,凡涉及生態環境,就坐等環評主管機關審查結果,不啻架空海岸管理法主管機關之權責,也喪失立法設置「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許可審查制度之意義。
(三)另目前僅觀塘工業港部分正在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審查,觀塘工業區並未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進行中之環評審查,更顯無法取代「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審查」。
五、觀塘工業區與觀塘工業港之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應合併審查:
本次會議,觀塘工業港之開發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已表示:將依內政部函釋,就觀塘工業港提出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惟主張相關開發工作已外包給中油公司處理,簽約需要時間,希望先進行觀塘工業區審查云云。惟查:
觀塘工業港係為觀塘工業區設置,二者有連動關係,合併審查較能通盤考量對所在海岸之影響,若將二案切割,分別審查、許可、施工,考量容易不周,甚至有低估整體影響,但因先行通過部分已造成海岸破壞事實,後案審查只好草草通過之風險(即俗稱的「頭過身就過」),是觀塘工業區與觀塘工業港之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應合併審查。
六、能源轉型有其他替代方案,千年藻礁海岸一旦破壞就無法回復原貌:
申請人中油公司以「能源轉型」為藉口,沿用已解散之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十多年前的規劃內容,拒絕考慮其他可兼顧生態之替代方案。惟查觀塘工業區計畫提出之初,國內僅永安天然氣接收站,目前已有供應大潭電廠用氣之台中天然氣接收站,其擴廠計畫為第五天然氣接收站計畫,而位於基隆之第四天然氣接收站開發計畫也已提出,能源供應環境已不相同;藻礁海岸的重要性,亦因96年間中油公司圖一時之便,不願選擇環境衝擊較小的路徑埋管,直接穿越破壞藻礁海岸,而廣為國人關注。政府及中油公司若有心推動能源轉型,有諸多替代方案可選擇,而千年藻礁海岸一旦破壞就無法回復原貌,顯不應重蹈覆轍,再次犧牲珍貴的藻礁海岸。
[1] 資料來源:106年2月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頁4-18、4-19
[2] 資料來源:106年4月21日本案專案小組會議通知附件2,頁47
[3] 資料來源:106年2月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頁2-5
若依農委會特生中心劉靜榆博士本次會議之簡報資料,該處藻礁形成所需時間,達5千年以上
[4] 資料來源:106年2月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頁2-64、2-65、3-15、3-18
[5] 資料來源:106年2月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頁4-18、4-19
[6] 〈海埔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第5條:「海埔地之開發,應優先保育自然資源,保護歷史古蹟與重要文化資產,維護國防與公共安全及鄰近海岸地區之保護。其開發計舉並應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行水計畫、港灣與航運計畫,以及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計畫。申請開發之海埔地,其地點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位於左列地區內:…二 依劃 (指) 定公告之保育區、保護區或保留區五公里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