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修正草案第二次公聽會 孫瑋孜研究員發言稿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研究專員 孫瑋孜
(照片提供: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1. 修正草案第一章第十條中有關開發單位應優先引用政府公佈的最新資料「或其它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畫底線部分乃屬新增,請問若有「非本國」之研究團隊,針對生態地形等環境調查是具「長時間代表性」、並「發表於具可信力的同儕審核國際期刊之SCI文章」,開發單位是否應優先採用之?
上述的「單位」是否可包含國外的研究團隊?而若與國內政府或學術團體之調查結果有「科學嚴謹度與可信度的顯著差異」,是否有相關機制決定開發單位或顧問公司應採納哪個團隊的研究報告?
而署內是否有備足「各項科學背景能力的公務員」,得以在開發單位/ 顧問公司引用較不嚴謹且可信度低的團隊資料後,要求其補充「更具公信力的其它團隊之研究報告」?
2. 經主席與負責專員之回覆,已得到充分了解第十條中所述「其它單位」也包含國外研究團隊,只要是嚴謹具公信力的報告,就應優先採納。
3. 評估作業準則中,不可只針對當次開發造成之增量汙染/ 風險做評估,而應將開發臨近地區之各項污染總量也納入評估作業。
4. 強烈建議之後任何影響全國居民的「公聽會」,絕不可只在台北市環保署開。許多關心民眾舟車勞頓且自掏交通住宿費,但公務人員到別處開公聽會是有公家機關的錢可拿的。
以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