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延續會議」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氣候部分:
(一)用過核燃料如果無法立即移出核一廠,希望評估廠內有無更安全的貯存地點?目前乾貯場設在需用擋土設施保護之山坡邊與土石流潛勢溪旁,若遇極端氣候有受災風險,應重新選址。
(二)用過核廢料露天貯存,易受風吹日曬雨淋影響,應改為室內貯存。
(三)〈歐盟同行審查報告〉曾建議海嘯誘發水災的風險應重新評估,原能會亦曾要求台電提高防海嘯能力6公尺,先前讀到的資料,台電以核一、二廠即將除役為由,考量成本不願出資改善,然而除役需耗費漫長時間,且核一廠除役後,高風險的用過核燃料仍會放在廠區內一段時間,無法立即移出,應提升防海嘯能力,以保國民安全。
(四)核一廠鄰近山腳活動斷層、位於大屯火山台地,且有海嘯風險,地質條件不佳,建議除役後,盡速將用過核燃料移到安全的地方,不要繼續放在廠區內。
二、震動部分:
希望評估工程震動對老舊反應爐有無安全風險?若有,應評估如何減輕影響。
三、廢棄物部分:
(一)廢棄物若來自反應爐、用過燃料池附近等高敏感區,即使經過檢測,也建議不要回收再利用,以減輕不慎發生「誤摻」情形時,影響的層面。
(二)不應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會變動,作為不公開的理由。環說書內容在審查過程也會變動,但仍可先公布初稿,讓大家檢視、討論,希望公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供大眾檢視。
四、生物積累部分:
希望就核電廠附近與其他地區居民,在核電廠除役前、除役中及除役後的健康風險調查。
五、景觀:
因為核一廠興建過程,居民遭到迫遷、環境改變等歷史,若未來規劃紀念區,應一併做適當的表達。
六、土地使用:
核一廠未來的願景要淨空汙染物,雖然目前可能無法馬上淨空,但每一個步驟,都要考慮未來如何淨空?。例如:若要設置乾貯設施,應考慮日後能否順利移出?設備破損如何處理?先前規劃的乾貯設施過於巨大笨重,移出不易,破損也很難用更大的容器改裝補救,希望規劃除役時,一併檢討。
七、交通運輸:
(一)除役過程,應會有工程車輛出入,對廠外交通的影響應予評估。
(二)過去核二乾貯設施之「沉浸測試」,僅試驗「沉浸在水下200公尺深處1小時」,對照台灣沿海動輒上千公尺之海深,日後運離時,萬一翻船落海,將無法確保安全。希望核一乾貯設施若要設置,「沉浸測試」應考量台灣的地理條件,選擇足以確保安全之設施,且應在裝填用過核燃料之前釐清。
(三)請說明:核廢料日後外運時,如何公告周知?讓民眾可避開該時段、路段。
八、核廢料儲存方式:
(一)希望增加評估:已裝填用過核燃料之乾式貯存設施,發生需再取出之異常狀況時,於「專用的再取出設施」與仍有用過核燃料之「原用過燃料池」,再取出之安全性差異?
如果無法淨空用過燃料池,並建議先建妥專用的再取出設施,方能裝填用過核燃料,避免順序錯誤,導致的風險。
先前在原能會的會議中,曾確認核電廠運轉期限屆滿就一定會停機,希望台電在回應民眾關於安全之要求時,要避免讓民眾誤解「更安全的除役」和「核電廠早日停止運轉」只能擇一。
若等除役環評完成,再興建再取出設施,會耗費較多時間,可考量同步進行再取出設施之環評。
(二)希望增加評估:乾式貯存設施發生輻射外洩事故時,「露天」和「室內」乾式貯存的差別?並建議若要採乾式貯存,應採室內而非露天。
(三)希望說明:燃料破損之檢測,未來會採抽測或逐一檢測?希望採逐一檢測。檢測標準過去依照美國,希望也參考其他環境條件類似的國家,並在比較後採最嚴格的標準。
九、其他:
針對李委員建議環保署與原能會分工部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6條,就電廠除役方式及除役後可能造成之環境影響及除役拆廠階段核種外洩風險性之影響程度、範圍等,有相關規範,核電廠除役涉及的輻射影響,自屬環保署應審查的範圍;且與原能會審查程序相較,環評程序有較多公民參與機會,不應於除役環評階段,把民眾最關切的輻射影響切割出去,而宜如承辦人說明的,請原能會在環評過程中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