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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效率或是獨裁者的進化?談柯文哲文化資產審議S.O.P.背後的問題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李菁琪/專職律師
2016/01/14
前些天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上公告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運作方式」
,俗稱文資審議S.O.P.;但是因為其中以「提報人是否為所有權人」區分受提報資產的命運,而遭文史團體以「你不是所有權人你不要說話」、「這是Standard of 柯P」大肆抨擊。
雖然1月13日下午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召開的文資審議大會,最後在民間團體抗議下決議撤回這個「S.O.P.」;但令人在意的是,文化局相關承辦人員說明這份備受爭議的S.O.P.,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法條操作繪製的;也就是說,無論有沒有這份S.O.P.,市政府處理文化資產提報的方式都是一樣的,這樣的說法實在讓人憂心。
所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運作方式」雖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規則,原則上不必經法律授權,但仍不得抵觸上位階母法,即文化資產保存法。
這套S.O.P.最大的問題是:忽略了判斷受提報標的是否屬於文化資產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其歷史價值,而非提報人的身分。系爭運作方式無視受提報標的的歷史價值,直接以提報人是否具所有權而決定被提報標的的命運,已經違背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條「保存及活用歷史建物」的立法目的,其適法性不無疑問。
雖然文化局回應,這樣的區分方式是為了保障受提報標的所有人之財產權,但過度強調所有權人財產權的結果,反忽略了文化資產或歷史建物作為全體市民集體記憶的公共性。此外人民之財產權雖然受到憲法保障,但非一概不能退讓,在面對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情況時,一般來說政府只要為合理補償即可,例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即針對所有權人補償的規定。進一步言,如果我們可以容任政府以「興建科學園區的重大公共利益」為由,強拆苗栗大埔張藥房,卻不能因為保存國民共同歷史記憶要求私人的財產權為適度的退讓,豈不矛盾?或者政府認為只有在面對「促進經濟發展的公共利益」時,方才能要求人民財產權的退讓?
以提報人是否為所有權人而決定受提報標的命運的判斷標準,若真依照1月13日文資審議大會中市府承辦人員的說明,是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法條內容操作的結果,讓人不禁懷疑,南港瓶蓋工廠文化景觀提報最後落得不列冊追蹤,以致完整的瓶蓋工廠園區從中間被劃開八米寬道路的下場,是否就是依照這份備受爭議的「S.O.P.」操作所致?
在此向「S.O.P.控」的柯文哲市長呼籲,民主制度的代價就是缺乏效率,然而這就是民主制度必要的犧牲。如果我們一昧的追求效率而忽略了民主制度公平正義的精神,那麼這些所謂的「S.O.P.」不過就是獨裁者的進化罷了。
希望南港瓶蓋工廠園區那條八米寬的道路,是台北市所有文化資產與歷史建築的最後一道傷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李菁琪/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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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南港瓶蓋工廠
#文化資產
#監督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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