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全文公布之初步評析:協定文本(二)
環境專章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張書豪/研究專員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2015.11
(協定原文參考紐西蘭外貿部網站http://tpp.mfat.govt.nz/text;
條文分析參考摘譯Public Citizen http://goo.gl/yyc8Pq)
一、 協定標準低於國際現行環境治理標準:
在七項重要的國際環保公約中,TPP僅要求會員國「採取、維持並執行(adopt, maintain and implement)」政策措施,以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之義務[1](過去美國簽署的貿易協定,均涵蓋所有七項[2])。
二、 對成員國義務規範不足:
TPP提及的生態保育議題雖然廣泛,但針對成員國的實質義務文字甚模糊,且強制力甚弱(如下述),使部分成員國可持續實施破壞環境的政策。
1. 非法貿易野生動植物:條文未明文禁止TPP成員國(如秘魯及越南)交易非法取得之木材及野生動植物,僅要求成員國「打擊(combat)」該等非法交易[3];條文對執行手段之要求也甚弱,如「資訊與經驗交流」等,而貿易制裁等措施僅列為選項之一。
2. 非法、未舉報及未規範(IUU)之漁業活動:成員國在TPP下,並沒有遵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相關規範,防止非法漁獲貿易之義務。TPP僅呼籲成員國「努力不破壞(endeavor not to undermine)」[4]RFMO紀錄漁業活動的作為;此規範缺乏強制力,使TPP不但促進貿易,也可能促進非法漁獲的貿易。
3. 割取魚翅及商業捕鯨:TPP未明文禁止成員國(如日本和新加坡)捕鯨和割取魚翅,僅軟性規定成員國「應」採取若干建議作法「推動鯊魚及海洋哺乳類的長期保育」。
三、 未提及氣候變遷:
TPP促進貿易的效果將造成國際運輸、消費和石化能源交易的大量提升,增加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而影響氣候變遷,但本章對「氣候變遷」一詞隻字未提(以「低排放」字眼取代[5]),亦未提及所有TPP成員國均已加入之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
四、 缺乏強制力
TPP的環境章節文字與美國過去簽署之FTA(如美國—祕魯FTA)相近,但強制力更弱;而過去FTA中,即使一方已白紙黑字明確違反協定中的環保義務,仍鮮有另一方強制貿易對手履行該等義務之前例。再觀諸TPP協定文字在此方面之缺失,恐難期待此協定促使成員國改善國內之環保標準。
國內若干論者認為,TPP包括環境章節在內的「高標準」,可促使台灣經濟結構「升級轉型」,脫離高污染之產業,但觀察TPP環境專章以上缺失,此期待恐緣木求魚。再者,TPP的投資章規範,賦予成員國企業因其他成員國之環保政策影響獲益,而控訴投資地主國政府之權利;我國一旦接受TPP規範,即須應付十多個成員國、動輒數百家跨國企業對我國政策之法律挑戰及政治壓力,而政府面對此衝擊,未來能否捍衛台灣的環境,並進一步改善全民生活、居住的品質,亦值得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及全體公民社會審慎思考。
[1] 本章第20.17條第2項
[2] 美國—祕魯FTA的環境章節,要求雙方遵守下列七項國際環保條約之義務: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關於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之1978年議定書、國際重要水鳥棲地保育公約(濕地公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育公約、國際捕鯨管制公約、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成立公約。
[3] 本章第20.17條第3項
[4] 本章第20.16條第14項 (e)
[5] 本章第20.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