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羅慶仁、亞泥、羅慶江礦業用地核定環評案件,應依環評法第15條合併評估、合併審查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15條規定:「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同一場所,指一定區域內,各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者。」、第34條:「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關於評估之執行、審查程序之進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作成及其他相關事項,各開發單位應共同負責。前項情形,各開發單位應各派代表或共同推舉代表執行評估、參與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第35條:「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主管機關應合併審查或認可。主管機關權責不同時,由最高層級之主管機關為之。」也就是說,依環評法上開規定,如果環境背景因子類似的一定區域內,有不同的開發行為,而且適合合併進行環評,那麼環評主管機關即可將不同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方能忠實呈現對於一定區域內的環境影響程度為何,也可避免因割裂開發面積、前後送審產生「規避環評」或者「無法確實評估實際開發行為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的漏洞。
本會律師謝孟羽
(二)本次羅慶仁、亞泥、羅慶江礦業用地核定的環評案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不但環境背景因子類似,開發位置鄰近且相連,而且都是申請開採石灰石礦,所開採的礦石就環評書內容來看,都是利用同一索道送到亞泥新竹廠,供亞泥生產水泥之用,甚至連羅慶仁礦業用地的植生復育都是由亞泥來輔導或施作,而且環評主管機關皆為環保署,受委辦環評作業機構皆為新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實際上根本就是將在赤柯山與帽盒山富含石灰石礦區域的採礦行為,分割成多個案子來申請,為了避免無法忠實反映各別的開發行為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環保署應依照環評法第15條要求羅慶仁、亞泥與羅慶江礦業用地核定環評案件合併評估、合併審查!
二、水泥早就供過於求,亞泥水泥外銷率已長年達30%以上,新竹縣關西鎮石灰石礦開採不具必要性,環保署不應通過本案環評
(一)經濟部於2009年9月24日公告劃定新竹縣轄區內石灰石礦業保留區,但卻在2013年4月1日解除保留區,接著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泥)、羅慶仁及羅慶江即重新申請石灰石礦採礦權,並取得礦權後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使用,但因達到環評標準,因而進入環評程序。從經濟部2013年2月20日經務字第10204600940號函、礦務局2015年4月9日新聞稿不難發現經濟部解除的理由在於:
1. 水泥工業發展願景是以供應內需為主,且應兼顧環境生態保育,嚴格控管國產水泥外銷率,並禁止國內水泥產能擴充。
2. 新竹縣政府為繁榮地方經濟、增加地方稅收、創造就業機會與保障勞工工作權等理由,屢次表達支持解除保留區,經濟部依新竹縣政府建議檢討後即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公告解除保留區。
(二)然而,我國水泥生產量長年「供過於求」已是不爭的事實,直至2014年外銷量仍高達3,496,168公噸(表1),而且我國也已開放水泥進口,2014年的水泥進口量已達1,472,184公噸,如果真如經濟部所稱我國水泥工業要「以供應內需為主,且應兼顧環境生態保育,嚴格控管國產水泥外銷率,並禁止國內水泥產能擴充」, 很顯然地根本就不應解除新竹縣關西鎮石灰石礦保留區,也不應該核准亞泥等人的礦業權申請,因為我們根本不需要這麼多的水泥,簡單來說本案的石灰石礦開採欠缺必要性。
(三)再者,本次所開採的石灰石礦,至少就已知的羅慶仁與亞洲水泥所生產的石灰石,都宣稱皆係供亞泥新竹橫山廠生產水泥,完全供西部使用,絕對不外銷,但這顯然是「朝三暮四」的幌子。從2011年到2014,亞泥水泥與熟料的外銷率始終維持在30%以上(表2),而且亞泥103年年報清楚表明2015年預計外銷148萬公噸水泥熟料(亞泥103年年報第72頁),縱使亞泥與羅慶仁所言為真,這就代表花蓮廠所生產的就必須外銷,然而這都無法掩飾亞泥還是會將台灣所生產的水泥賣到國外的事實!
(四)根據礦務局的103年礦業統計年報,我國至少從2010年起,大理石原料石與石灰石原料石都是生產高於銷售(表3、表4),也就代表有一定的存量,而且我國也開放石灰石原料石進口,由此可知生產水泥原料並不匱乏,根本就沒有必要再復採石灰石礦。
(五)由上可知,本案根本沒有開發的必要性,基於環境基本法第3條「環境保護優先原則」,經濟部不應解除保留區、核定礦權及核定礦業用地,環保署不應通過本案環評。
三、新竹縣政府立場反覆,有違監察院調查報告
(一)監察院前監察委員葉耀鵬曾於2009年12月15日提出第0980800905號調查報告,係針對經濟部於2009年7月27日公告解除台灣西部12處石灰石礦業保留區,卻又於同年9月24日重新劃定保留一事進行調查,其中就表明了新竹縣政府對於是否解除保留區一事有反覆不一,相互矛盾情事,根據調查報告記載:「經濟部針對擬解除西部石灰石礦業保留區乙節,於98年3月6日函請新竹縣政府(下稱縣府)於同年月25日以府建水字第0980045812號函復該部略以:「……解除縣內石灰石礦業保留區,可促進轄內石灰相關產業之永續發展,繁榮地方經濟,增加稅收,創造就業機會,並增加縣民之工作機會,故同意將縣內石灰石礦業保留區公告解除。」案經經濟部於同年7月27日公告解除保留區後,自同年9月12日起,經媒體相繼報導:「解除石灰石保留區,恐破壞生態與水土保育」、「石灰開採解禁,環保團體:反對到底」等情,縣府復分別以同年月21日府建水字第0980153814號、同年月22日府農保字第0980151133號等函復經濟部略以:「……在88水災後,國土復育、生態環境及水土保持等工作益顯重要,經慎重檢討,本府不同意解除石灰石礦業保留區」、「依統計臺灣水泥目前年產量達1千9百至2千萬公噸,市場需求量則未及1千2百公噸,產能供過於求達約8百萬公噸,水泥業者面對生存壓力,只好將過剩產能外銷。因此,目前並沒有開放新礦源開採之迫切性……為礦區產業利益已嚴重破壞水土保持、生態復育、國土復育與景觀行為,請經濟部應儘速重新檢討,禁止開採,為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把關。」等語,除凸顯縣府前後函復意見出現「解除縣內石灰石礦業保留區,可促進轄內石灰相關產業之永續發展」及「目前並沒有開放新礦源開採之迫切性……礦區產業利益已嚴重破壞水土保持、生態復育、國土復育與景觀行為」等前後反覆不一、相互矛盾情事之不當外,尤證縣府先前函復意見僅慮及經濟發展而無視國土保育之重要性,顯有違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之精神,洵欠謹慎與周延,核有疏失。」
(二)如今新竹縣政府提除解除保留區的理由與98年如出一轍,就我國現況而言,國土復育、生態環境及水土保持工作仍然是各政府機關重要任務,沒人希望再次發生下一個小林村,同時水泥產能過剩、供過於求、外銷量與外銷率高的情形依舊,新竹縣政府再度改變立場,顯然違反監察院調查報告。
(三)附帶一提,亞泥與羅慶仁都不約而同表示,可以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然而亞泥所需要的工作人員僅8-16人(亞泥環說書7-86頁),羅慶仁所需工作人員也僅8-15人(羅慶仁環說書8-9頁),也就是合起來可提供16-31個工作機會,為了這些工作機會就要對環境造成不可回復性的破壞,值得嗎?
表1:全台水泥生產及銷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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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別 |
生產量 |
銷售量 |
內銷量 內銷率 |
內銷值 |
直接外銷量 外銷率 |
直接外銷值 |
2011年 |
16,852,035 |
17,422,904 |
11,425,821 65.58% |
23,519,473 |
5,997,083 34.42% |
7,403,960 |
2012年 |
15,807,591 |
16,285,744 |
11,238,336 69.01% |
24,387,126 |
5,047,408 30.99% |
7,942,449 |
2013年 |
16,553,533 |
17,191,928 |
11,262,603 65.51% |
24,594,014 |
5,929,325 34.49% |
8,714,379 |
2014年 |
14,591,672 |
15,194,053 |
11,697,885 76.99% |
26,244,069 |
3,496,168 23.01% |
5,516,474 |
單位:公噸,新台幣千元 資料來源:經濟部統計處 製表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謝孟羽律師 |
表2:亞泥之水泥及熟料生產及銷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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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別 |
生產量 |
銷售量 |
內銷量 內銷率 |
內銷值 |
外銷量 外銷率 |
外銷值 |
2011年 |
5,038,486 |
5,323,805 |
3,531,855 66.34% |
7,260,139 |
1,791,950 33.66% |
2,633,954 |
2012年 |
4,489,808 |
5,205,240 |
3,284,907 63.11% |
7,280,121 |
1,920,333 36.89% |
3,430,643 |
2013年 |
5,061,000 |
5,496,000 |
3,438,000 62.55% |
7,698,465 |
2,058,000 37.45% |
3,031,267 |
2014年 |
4,904,000 |
4,997,000 |
3,407,000 68.18% |
7,741,476 |
1,590,000 31.82% |
2,864,347 |
單位:公噸,新台幣千元 資料來源:亞泥100、101、102、103年年報 製表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謝孟羽律師 |
表3:我國國內大理石(原料石)與石灰石(原料石)生產與銷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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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2011 |
2012 |
2013 |
大理石原料石 |
生產 |
25,118,752 |
24,351,173 |
22,524,217 |
21,714,423 |
銷售 |
6,790,179 |
6,368,378 |
10,614,779 |
10,013,105 |
|
石灰石原料石 |
生產 |
45,270 |
6,526 |
6,080 |
5,800 |
銷售 |
14,377 |
4,786 |
845 |
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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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噸 資料來源:礦務局102年年報 製表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謝孟羽律師 |
表4:2013年我國大理石(原料石)與石灰石(原料石)生產與銷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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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 |
花蓮 |
台東 |
大理石原料石 |
生產 |
3,859,881 |
17,854,542 |
0 |
銷售 |
885,717 |
9,127,388 |
0 |
|
石灰石原料石 |
生產 |
0 |
0 |
5,800 |
銷售 |
0 |
0 |
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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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噸 資料來源:礦務局102年年報 製表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謝孟羽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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