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區變更又豈止是慈濟內湖園區而已
謝孟羽
2015/02/25

近來因柯市長接受訪問時,對於慈濟花一大筆錢在內湖購入保護區,並且希望把保護區變更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因而感嘆「奇怪耶」,意外引發釋昭慧法師與眾人之間的論戰,卻讓更多人知道慈濟在取得及變更分區用地上啟人疑竇的地方,也讓更多人認識到保護區的重要。

 

圖說:本會謝孟羽律師就慈濟內湖園區變更保護區案接受TVBS與udn tv記者採訪(楊士慧攝)

依法保護區的定義為:「以供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及維護天然資源之使用為主。」如果以廖本全老師的說法就是「能夠保護我們的地區,所以我們必須先保護它,它才能保護我們。」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要變更保護區(或其他分區)的方式有兩種:1、通盤檢討;2、個案變更。然而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由此可知,「個案變更」必須是有重大事由以及急迫性,才能在來不及進行通盤檢討變更的時候,例外的進行個案變更。

依據內政部65年3月23日台內營字第671714號函即已清楚指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遇有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關於該條第三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係指為配合國防、經濟、交通或國家建設等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言。但為免藉詞任意變更,主管機關應審慎認定其適用條件。」也就是說在審查個案變更應該要從嚴審查,然而台北市政府以往對於個案變更的操作上比較寬鬆,導致個案變更的浮濫,近來更因許多民間申請變更保護區案件日益增加,引發當地居民對於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的疑慮與環保團體的質疑,紛紛走上街頭並參與相關會議主張反對變更保護區,近年來比較知名的案件包括了「優人神鼓山上劇場變更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優人神鼓尊重法令保護山林而主動撤案)、「陽明山6-6重劃區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薇閣小學變更保護區為文教區」以及「慈濟內湖園區變更保護區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等

有鑒於此,郝前市長時期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在任期最後幾個月,通過了「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確立未經開發的保護區以不變更為原則,並建立較為嚴謹保護區變更原則。但此一原則能否有效發揮預期功能,就留待日後觀察。

回頭來說慈濟案,慈濟內湖園區當時變更的理由是「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蓋志工發展中心或是社會福利中心顯然與國防或經濟發展毫無關聯,也無急迫性,在審議過程中蠻野與夥伴們也一直重申此點,於是2014年4月10日第657次都委會委員會議決議將慈濟內湖園區案納入通盤檢討,並可先行審議。看似紛爭告一段落,實際上在通盤檢討的制度中,本應所有的變更或檢討案都應在同一行政程序中審議完成,不應該讓某個單一案件可以優先審議,如此豈非只是把個案變更偷渡到通盤檢討的制度中,變相地給慈濟方便!而進入通盤檢討之後,對於慈濟來說其實還有另一個有利的地方,那就是都市計畫得通盤檢討如果通過,在法律性質上是法規命令,人民無從以司法途徑進行爭訟,也就是說沒辦法向法院起訴撤銷通盤檢討中保護區變更的決定,因此,必須靠著全體市民一起持續關心參與會議一同監督,才能避免保護區遭受解編的厄運

另外必須導正的觀念是,不論是慈濟案或是薇閣小學案,原本的保護區都曾遭受他人破壞,不約而同,慈濟跟薇閣小學都說保護區既然都破壞了,就沒有保護的必要,由慈濟來辦善經濟或是薇閣小學來興辦幼兒園提供環境教育,都比一般財團建商來使用要好的多,這是非常離譜的錯誤觀念!正因為保護區有涵養環境的功能,一旦遭受破壞,首要之務當然是復育,並且要更積極的保護它,避免因為失去保護區功能而使得週遭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暴露在危險及恐懼之中,也可避免不肖人士刻意先行破壞保護區,再藉此變更保護區作為其他分區使用。

最後,希望藉由慈濟內湖園區案報的曝光及大量報導,可以讓更多人可以去關注一直以來默默保護著我們的生命、財產免於土石流及水患威脅,並提供我們清淨水源與空氣的保護區,保護「保護區」就是在保護你自己跟你親愛的家人

 

延伸閱讀:

【今天,都委會為什麼絕對不能通過慈濟案】http://ppt.cc/a-X8

【反對薇閣小學以自有1%校地欲小吃大並變更99%國有土地(保護區)】http://ppt.cc/n1zQ

【保變住六之六案,勝訴確定!】http://ppt.cc/wfOx

謝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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