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海岸利用許可案發回更審記者會 - 新聞稿
蠻野編輯部
2025/05/05




爭議多時的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海岸利用許可案,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做出相關裁判,將海岸利用許可部分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告及律師團成員將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


  • 時間:2025年5月5日上午9:00
  •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
  • 出席者:潘忠政先生、葉斯桂先生、蔡雅瀅律師、陳憲政律師、張譽尹律師


|《海岸管理法》對特定範圍內之人民屬保護規範|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


最高行政法院本次就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相關爭議,判決:《產業創新條例》第38條,係為促進產業創新,不具保護居民之意旨,駁回原告就造地處分之訴。但肯定《海岸管理法》對特定範圍內之人民,屬保護規範,並以液化天然氣主要成分是甲烷,其洩漏之氣雲具爆炸性,距離19.88公里的原告潘忠政、程美玲已提出釋明資料,原審應審認是否具法律上利害關係,而非以至多僅有事實上利害關係,否定當事人適格。判決理由並認定本案無判斷餘地可言,原判決採較低審查密度,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另就原審未命提出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七章內容全文,僅憑海審會審議結果,認定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審有不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另一裁定以:駁回抗告人追加外推方案海岸利用許可之抗告,但指明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原審聲請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針對最高行政法院之曉諭,律師團將協助當事人於期限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就外推方案海岸利用許可為審判,並希望依行政訴訟法第127條,與本次發回的2個海岸利用許可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以符訴訟經濟。


法律面,藻礁律師團將和當事人一起持續努力。政策上,希望政府思考:《氣候變遷因應法》已定下2050淨零排放的法定目標,但各種高碳排且破壞環境的開發案,如:傷害藻礁的三接;威脅珊瑚、國安及港安的四接;影響白海豚且與二接同在台中港浪費國家資源的五接,卻持續推進的合理性?盼早日終止不當的化石能源開發計畫,轉向以「深度節能」及選址適當的「再生能源」為主的低碳轉型。而民間也不會放棄守護海洋,期待看到拆堤還海的那一天!


|藻礁生態受三接工程影響 中油掩蓋事實真相|


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常務理事葉斯桂表示:


首先要感謝這群不求回報的律師團隊。從他們眼神中,可以看見他們共同的心願。是為了留給孩子美好的生活環境。是為了無法發聲的生態當代言人。是為了無權無勢在地人伸張正義。在爭取有利環境、生態與在地人的生存權利在奮鬥。有人問我你們的訴訟案經過多少年了,我回答說應該很久了,到法院的次數多到忘記了。但我忘不了藻礁,現在面臨中油的摧殘,生態並不是很好,中油向外宣稱生態並不受影響反而更好,可悲!近幾年我們努力做生態調查,想要了解三接興建,對藻礁生態的影響,但中油想掩蓋事實真相,利用各種方式阻止我們進入調查,我們感到不滿。雖然三接被環評強行通過,也留下史上環評污點,但我們並不灰心,努力守護藻礁生態,持續監督三接工程,減輕對生態的傷害。最後--懇求各位媒體、及關注藻礁的國人,給我們支持與鼓勵,謝謝大家。


|海岸生態環境衝擊避免或減輕措施 司法可以審查|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常務理事陳憲政律師表示:


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開發,剛好也是海岸管理法施行後,法院審查的第一個及第二個案件,具有指標性的意義。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關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申請許可案件,是否合於法令所定許可條件之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尚不涉及高度屬人性、不可替代性、風險預測、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且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針對如何之措施得認為對於避免或衝擊海岸生態環境、彌補或復育生態環境所造成損失係屬「有效」等不確定概念,定有客觀明確之要件,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簡單講,例如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包括有:一、避免措施:㈠避免納入敏感地區。㈡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二、減輕措施:㈠增加緩衝空間或設施。㈡降低開發強度。㈢改善工程技術。㈣修正分期分區開發時程。㈤調整施工時間。㈥改善營運管理方式。㈦加強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㈧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等等,這些細部的內容,不再是由獨立專家委員會說的算,而是法院也可以審查,而且是必須審查。

往往法院會以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為理由,認為司法沒有審查空間,但是這個判決確立了,只要不涉及高度屬人性、不可替代性、風險預測、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司法還是可以審查。這對於我國海岸管理及保護,相當重要。


|關於三接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七章的內容,將成發回更審後的攻防關鍵|


大潭藻礁律師團成員張譽尹律師表示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判決指明:「桃園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面積811.24公頃)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面積24.5公頃)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下稱系爭2申請案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各款所定的許可條件?因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全案卷內並無系爭2申請案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七章的完整內容,以致於上述的爭點難以判斷。


基於上述的發回理由,我們可以預測:將來發回更審後,上述系爭2申請案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七章的完整內容如何?是否足以完整說明系爭2申請案有符合海岸利用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之許可規定?將是發回審理時的核心爭點。


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已經表明法律見解,認為系爭2申請案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各款及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2倌第第7條規定等事項,並無判斷餘地之適用。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時,針對不涉及風險預估、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之事實認定及法律之抽象解釋,必然進行實質的司法審查,內政部無法再躲在「判斷餘地」裡面,屆時將是一場真槍實彈的法庭攻防。


藻礁律師團看到藻礁全案的一絲曙光,也對將來重要爭點的攻防,感到躍躍欲試。律師團只要有機會撤銷海岸利用許可,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第2項「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之規定,我們就有機會讓國家重新考慮錯誤的三接開發政策,我們就有理由相信,拆堤還海的一天,也許會實現在不久的將來。


|感謝藻礁律師團,期待司法公義|


藻礁公投推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表示:


從2016年11/22到中油台北公司,開啟搶救大潭藻礁抗爭的第一場記者會到今天,這是第153場記者會,前後約8年半。我們的義務律師團為藻礁進行的第一場訴願會是2017年8/8,超過七年半以來,義務律師陪著我們進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像走自家廚房。即便了解司法不一定會還公道,但是這些律師們永不放棄機會,總是堅毅不拔的陪伴著我們,渴望守護環境正義、守住台灣國門這顆璀璨的珍珠;這樣的陪伴,讓我們感到溫暖振奮,這樣的精神讓我們感佩得無以復加。謝謝你們! 


三接動工,荒謬、無情的開發案開始粗暴的對待藻礁後,我們望著藻礁海岸走向死亡的變遷、看著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命危的哀號,除了無奈還是無奈;而開發方挾著豐沛的資源,誇耀的宣傳背離事實的保育成果,演變成一種【開發才是對環境友善】的謬論正方興未艾,更是令人詫異驚駭。


近幾次最高行政法院裁決出幾項對我們有利的判決,讓我們欣慰不已;但總覺得全民付出這麼重大的代價,實在需要更多更震撼人心、有扭轉性的關鍵判決,才符合追求環境正義、司法公義民眾的期待。這,只能靜待後續承審法官良知良能的發揮了。

蠻野編輯部